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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施工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1 09:54:32

⑴ 橋梁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橋梁分項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分項工程名稱:橋梁分項工程。

3、工程地點:

第二條 承包內容

本標段的所有橋梁系梁、承台、肋板、立柱、蓋梁及上部構造、附屬工程等除樁基以外的所有工程。具體內容見附件《橋梁工程分包內容及單價清單》。

第三條 承包方式及承包單價

一、承包方式

1、乙方按包工、包小型材料、包小型機械設備、包質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驗收合格、包保修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2、甲方負責鋼筋、砼、壓漿用水泥、支座、伸縮縫以及支座鋼板和泄水管到現場的一切費用,其它材料及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等全部由乙方負責承包。相關的材料檢測費、儀器設備標定等費用甲供由甲方負責,乙方自購由乙方負責。

二、承包單價

各分項承包單價見《橋梁工程分包內容及單價清單》。

以上綜合承包單價中已包括:工人勞務及伙食費用(含工人社保、福利等)、小型材料、機械使用、進出場費用、管理費、利潤及安全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全部費用,以及合同圖紙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第四條 施工工期

1、本分項工程必須按甲方及業主要求的施工工期按時完成。樁基施工完成三至五個墩,由甲方通知乙方,在五天內進場。

2、乙方必須按甲方排出的進度計劃組織足夠的機械設備及人力進行施工,技工、力工進場人數按甲方要求人數進場。如果進度計劃完不成並且施工人數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的人數,甲方按規定人數每少一人每天罰款100元或有權不經乙方同意自己另外安排人員或其他施工隊伍來完成,大、小工按人頭算每人每工日150~200元,在乙方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3、每個分項工程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時間開工和完工,甲方有權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處罰標准按情節輕重每天可處以200~2000元。嚴重者甲方將另外安排施工隊伍進場施工,所增加的費用(按雙倍計)在乙方工程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4、除甲方拖欠工程款外,乙方不能用以任何理由停工或變相停工方式來要求甲方處理,在停工期間,每停工一天,甲方將扣乙方工程款5000元作為賠償由於乙方停工給甲方帶來的經濟與聲譽損失,此款可以當月扣或者在結算中扣除。連續停工三天時,甲方從停工第三天起有權另選施工隊伍進場施工。乙方作自動退場處理。

5、乙方自動退場,甲方將乙方所剩的工程款全部作為乙方的賠償金賠償給甲方,彌補甲方的各項損失。

6、如果因業主及甲方原因延誤工期,經甲方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施工進度必須滿足業主和監理的要求,否則甲方有權依照監理和業主的要求進行處罰。
第五條 質量標准及管理要求

一、質量標准

1、本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准:按照設計文件及國家、公路施工技術規范、質量驗收標准、施工技術條件、施工指南及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100%,質量達到合格標准。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准,乙方必須在甲方規定時間內無償返工直至達到質量驗收標准,否則甲方不予驗工計價。勒令不改者,甲方有權提前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乙方負責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二、管理要求

1、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服從甲方人員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中,服從甲方相關人員的合理調配、安排,服從甲方的進度、質量和安全的管理。

2、乙方必須服從建設辦與總監辦相關人員的監管。

3、由於乙方質量原因造成的返工、材料損失、工期損失及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政策和安全法規、規程,及其它相關的標准、規范。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相關人員的管理。

3、遵守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4、乙方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若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各種規程制度引起安全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並且由此導致的政府相關部門、建設辦與總監辦的處罰由乙方自行負責,同時甲方也將追究乙方的責任。

第七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技術交底和施工控制測量及對乙方的施工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2、負責砼拌和、運輸至施工現場。

3、按期召開生產調度會,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按月下達施工生產計劃,並檢查落實情況。確保運梁車能暢通運到橋梁現場。確保橋梁現場地基密實,保證大型吊車能就位。

4、 對乙方的施工進度、質量、安全進行檢查、監督。對不合格工程有權責令乙方返工,限期整改並進行經濟處罰。對屢次整改無效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責令其無條件退場。

5 、對乙方所完成合格工程量每月底進行驗工計價。

6 、工程量以設計圖紙工程量計量,若設計數量錯誤按最終設計變更圖紙進行計算。

7 、混凝土澆築時甲方攪拌站要隨時保持和現場的聯系,保證混凝土施工用量和甲供材的及時供應。

8、及時對現場的測量放線和通知監理對乙完成的工序驗收。

9、對臨時駐地建設只提供臨時用地。甲方在拌合站提供70~80KW電源給乙方,乙方自行接至預制場,所有費用乙方自負。

二、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紙和國家及交通部頒發的施工規范、技術要求組織施工,完成甲方下達的施工生產計劃。

2 、遵守國家、地方公司和甲方的有關政策規定、要求,文明施工達標,材料堆放整齊,創建標准化工地。隨時接受甲方、公司、建設單位及工程監理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認真做好施工原始記錄。

3、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和不合格工程的一切損失。

4、加強文明施工,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5、做好施工現場的環保、防火、防盜、防洪、照明、保衛及安全防護設施工作(文明材料由甲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與責任。

6、承擔所屬人員、設備的調遣、撤場等全部費用。

7、在施工中應聽從甲方的統一指揮,自覺搞好和其他單位的關系。

8、如果因自身原因中途主動退場,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甲方,待甲方批准後方可退場,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因此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賠償。

9、施工現場必須按公司的統一部署標准設置。

10、乙方內部發生勞資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並追究乙方責任。同時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的工程款直接撥付工人工資與乙方租用其它施工設備、機具的租金(若有)。

11、乙方自備的設備及小型機具(如架橋機、龍門吊、運梁車、鋼筋加工設備,焊接設備、模板加工製作設備、砼振搗機具及其它小型機具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技術及安全標准。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加強維修及保養工作,不能影響工程質量與進度。

12、鋼筋按圖紙量加2%損耗由乙方包干,砼按圖紙數量包干。

13、每施工完一道工序,經甲方和公司技術人員及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乙方提前6個小時通知甲方,未按規定通知甲方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檢查和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檢驗要及時,最長時間為二個小時,否則視為合格。

14、應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15、配合甲方試驗人員做好各種材料的取樣及試件的製作。

16、現場用電應按有關要求進行搭設。

17、乙方進場的人員及小型機械設備必須滿足施工進度的要求,如果趕工期甲方要求增加機械設備及人員,乙方必須無條件的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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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抄13春《橋梁工程》在襲線測試1、2、3答案
大工13春《橋梁工程》在線測試1答案
一、單選題
ADABD
二、多選題
ABCD AB ABC ABCD ABC
三、判斷題
ABBAA BABAA

大工13春《橋梁工程》在線測試2答案
一、單選題
DDABA
二、多選題
CD ABCD ABCD BCD ABCD
三、判斷題
BABBA ABBAA

大工13春《橋梁工程》在線測試3答案
一、單選題
DBADA
二、多選題
AC BC AD ABCD ABCD
三、判斷題
ABAAA BBA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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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勞務分包,你可以看看:
班組計件協議
甲方:項目部
乙方:班組
甲方雙方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目的,通過友好協商,就()項目的支架、模板工程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施工時間:
二、施工地點:(具體地址)
三、施工內容:(承台、墩柱、蓋梁、箱梁、附屬結構等部位)支架和模板
四、甲方承擔的責任和工作內容
1.向乙方提供施工操作平面,包括工人住房,水電基本設施。
2.負責鋼管支架、模板的連續供應。
3.負責提供各施工部位的砼材料、支架和模板的耗材用量標准。
4.負責施工技術交底。
5.負責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交底。
6.提供支架、模板必備的大型機具設備,起吊、運輸機械。
五、乙方承擔的責任和工作內容
1.負責模板大型機具(如台鋸、空壓機等)的轉運安置,試車。
2.原材料卸車分類堆放整齊、場內轉運和覆蓋工作。
3.分配到各施工墩點的鋼管、方木、竹膠板分類堆放整齊,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切割。
4.安裝安全網,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各工序具體包干施工內容詳見「單價組成表」。
6.必須顧全大局,服從並完成項目部安排的其他臨時施工任務。
六、設備材料管理
1.班組應愛護、保管、使用好所領用、配備好的設備、工具。屬人為損壞照價賠償。正常磨耗的應及時修復。工程完工後應將領用的設備工具等還回庫房,遺失照價賠償。
2.鋼管、方木、竹膠板確實需要切割使用時,必須經過現場管理人員確定。
3.班組應按照甲方「材料、耗材用量標准」,節約使用主材和輔材,不得浪費。服從管理人員對材料使用的管理要求。
4.砼損耗率控制在%以內,不得超出損耗率。
5.施工現場不得有丟棄的主材和輔材,如發現有可以使用的主材及輔材隨意丟棄的,管理人員可以按價值的2~3倍處罰作業班組,並必須在當月班組結算中扣除。
七、單價組成及結算支付
1.單價組成表:
編號

分項工程名稱

計價單位

人工基價

勞保
基價

施工
獎勵

單價
總計

工作內容或其他說明

墩柱模板

m2

場內轉運,配模塗油拼裝加固校模守模拆除清理堆放,現場衛生

墩柱砼

m3

放料(或接管),振搗收面養護修補,預埋件,(回填),現場衛生

其中,「施工獎勵」包括進度30%,質量30%,安全30%,現場文明施工10%,本分項工序沒有達到要求時按比例扣減施工獎勵。
2.計時工:元/小時。
3.在正式施工期間,出現由於甲方的原因待料造成停工,時間在天/月以上的,甲方補助乙方現場施工人員生活費元/天。
4.工程數量以設計圖紙和變更圖紙數量為准,並按每月完成實際數量按月結算。
5.工人工資每月支付一次,當月工資在下個月月底至次月上旬之間支付。
6.每次計量後項目部暫扣工費的%作為質量、信譽保證金,待工程完工後付清。若施工中班組不接受甲方工作安排則甲方有權不支付該款項。班組及工人如不聽從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屢不改正,被逐出工作場地,或無正當理由要提前離開本工程項目,對本工程的進度、質量造成影響的,則按計件單價或工資金額的%計付。
八、質量進度要求
1.班組應按照施工圖紙、技術規范、技術交底的要求施工。
2.服從甲方、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指令,及時整改、返工缺陷部位,直至符合要求。配合施工員在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合格視為合格,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責任和費用。
3.服從甲方進度安排,不得無故拖延出工時間,不得出現「有工不出」的現象,耽誤工序正常工期。
九、安全及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及其組織的班組人員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乙方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2.施工中如因違反上述規定或乙方自身原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在元以內,由乙方自行承擔,在元以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如有人受傷,需要養傷,在養傷期間,考慮元/天的生活補貼,如確需護理的,護理人員按元/月考慮,生活補貼及護理人員費用乙方承擔%。
3.生產安全設備(如:安全帽、安全繩、安全帶),由甲方按管理要求給乙方配發,工程完工時乙方交回,遺失賠償。
4.保證所工作區域整齊衛生。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十、乙方必須對本協議單價內容保密,不得對外宣傳;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同外發生任何經濟關系或糾紛。否則,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結清所有款項後自動失效。

甲方項目代表:乙方班組責任人:
日期:日期:

⑷ 橋梁混凝土澆築合同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及范圍:
承包范圍為:橋梁下部地系梁、承台、墩身、墩帽、蓋梁、現澆梁、橋面附屬施工。
3 分包內容: 承包內容包括以下內容,但不僅限於:
3.1 地系梁、承台:基底清理、平整、樁頭鋼筋的調直;墊層、基坑周邊安全防護和基坑坍塌安全防護;鋼筋的調運卸車、現場存放保管、調直、除銹、焊接、鋼筋製作與綁扎(焊接)安裝成型、樁頭鋼筋調直、樁頭螺旋筋製作綁扎、墩身預埋;模板打磨、拼裝、倒運、打磨除銹、刷脫模劑、修復、現場安拆模板、腳手架搭拆;承台砼的澆注及澆注完後的現場清理、養護、鑿毛、回填及為完成承台的全部工作內容。
3.2墩身、圓型墩柱、矩型墩柱:包括鋼筋到場的裝卸、運輸、存放保管、場內倒運、加工、製作、綁扎、焊接及下道工序預埋件的加工、製作、安裝等。砼的澆注、養護、鑿毛及澆注完後的現場清理;施工支架所用材料的存放、保管、安裝、拆除、倒運;模型的存放保管、現場安裝拆除、打磨除銹、刷脫模劑、修復、施工防護及為完成墩身、墩帽的全部工作內容。
3.3蓋梁、墩帽(含擋塊、墊石):包括鋼筋到場的裝卸、運輸、存放保管、場內倒運、加工、製作、綁扎、焊接及下道工序預埋件的加工、製作、安裝等。砼的澆注、養護、鑿毛及澆注完後的現場清理;施工支架所用材料的存放、保管、安裝、拆除、倒運;模型的存放保管、現場安裝拆除、打磨除銹、刷脫模劑、修復、施工防護及為完成蓋梁的全部工作內容。
3.4現澆梁鋼筋:乙方自備鋼筋加工機具,鋼筋加工機具的安裝,拆除,調運;原材料調運、裝卸車、現場存放保管;乙方從鋼筋加工場將加工好的半成品鋼筋轉運至現澆梁處的二次轉運;鋼筋的調直、製作加工、綁扎、除銹、焊接、倒運、入模安裝、就位、材料現場運輸等與鋼筋施工的有關的一切相關附屬工作。
3.5現澆梁砼(C50懸臂現澆):包括 0#塊支(托)架搭設(安裝)、調整、拆除,內外模板安裝、預壓施工(含預壓所用材料)、卸載、運輸堆放、完工後的清理等、與預壓砼澆注完畢後的場地清理、雜物清理外運(場內)、安全防護設施的安拆等、內外模拆除、修理、塗脫模劑、堆放,鋸齒板製作、安裝,各種預埋件、鐵件的製作、安裝(包括排水管道、通氣孔等管道的安裝)、鐵件安裝,安裝預應力管道、錨墊板、螺旋筋、壓漿嘴、排氣管,混凝土澆築、搗固、養生、鑿毛、修飾,封堵頭,材料轉運、保管、掛籃設備的滑移、就位、調整等為完成本工作所需的一切附屬工作。
3.6鋼絞線施工:包括波紋管裝卸倒運、安裝定位、裝卸倒運鋼絞線、切割鋼絞線、穿鋼絞線、搭拆吊頂架及操作平台、錨具、張拉、切割預應力鋼絞線(精軋螺紋鋼筋)、封錨、清洗孔道、孔道真空壓漿、擠壓錨施工、機具安拆保養及倒運、安拆、保養、錨具、水泥的運輸及水泥漿拌和、配合孔道摩阻試驗、油頂交驗、油表交驗、冬季施工棚布維護及拆除等完成鋼絞線施工所包含的一切相關作業。
3.7上部結構現澆整體化C50混凝土(含絞縫、濕街頭、調平層、橋面鋪裝):包括橋面表面處理(清掃、吹灰、小面積打磨)及各種雜物清理、材料吊裝、倒運、拌合、找平,梁體接縫處的封邊處理,調平層、橋面鋪裝施工完畢後的橋面場地、雜物清理外運(場內)等完成上部結構現澆整體化所包含的一切相關附屬工作。
3.8 現澆混凝土附屬結構(包括防撞牆、護欄、欄桿、伸縮縫):包括現澆模板的安裝拆除、修理、塗脫模劑(含脫模劑原材料費)、堆放;模板調整、封堵、支撐、上拉條、緊螺栓;各種預埋件的材料倒運、製作、安放;澆注、搗固、養生、鑿毛、修整;砼澆注完畢後橋面上、下場地清理、雜物清理外運(場內)等完成本項工程所包含的一切相關附屬工作。
3.9 基坑挖土方:安設挖掘機,開辟工作面,挖土方,抽水,移位,堆碼,清理工作面(如樁基隊伍無法執行基坑開挖此項工作內容,為加快下部工程進度,則由乙方承擔此項工作內容,甲方按合同約定單價予以計價)。
3.10配合甲方、現場監理所做的各種檢查工作;施工過程中配合甲方、監理、業主的技術管理、質檢等需配合的所有操作過程。
3.11為完成上述施工承包內容所需的所有人員和機械設備、材料以及完成本工程所發生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現場文明施工等。
4 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匯現金 500000 元(大寫人民幣: 伍拾萬元整)到甲方帳戶,作為本合同的履約保證金。根據乙方完成計劃施工任務比例,甲方向乙方分批退還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不計息)。
5 分包方式及價款:
5.1 採用勞務單價承包模式,合同總價根據甲方對乙方劃分的工程數量確定。
5.2 工程數量及分包單價,此單價為包死價,詳見附件一《工程量清單》。本合同對橋梁下部工程及現澆梁工程作業的工費、材料費(不含鋼筋、混凝土、鋼絞線、錨具、波紋管、預埋件等甲供材料)、機使費以及間接費、安全質量管理及培訓費用、勞保基金等為完成合同約定的第3條承包內容而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分包。
5.3合同單價中含建築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其他等所有稅費,由乙方繳納。結算時乙方提供有效的國家勞務統一發票。
5.4 合同價格除包含了完成合同規定分包內容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外,還包含了施工隊伍調遣、機械設備進退場、各種設備的效驗費、分包人裝備險及職工的(人身)事故險、甲方規定單獨計列的生產用臨時設施、未單獨計列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等為了本工程的順利實施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
5.5 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數量為名義數量,不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最終以乙方實際完成的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工程數量,結合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單價確定結算總價。最終數量的確定按第6條約定辦理。
6 計量及支付
6.1 執行甲方驗工計價程序及規定。每月25日由甲乙雙方現場收方,確定乙方當月完成的工程數量,工程數量以乙方當月實際完成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數量為准,月度計量截止時間為每月25日。
6.1.1混凝土按設計方量進行結算,條款3中所含工作項目均已考慮在混凝土單價中,不另行計價。
6.1.2鋼筋按設計數量(不含輔助鋼筋)進行結算,條款3中所含工作項目均已考慮在鋼筋單價中,不另行計價。
6.1.3《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的臨時設施,在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後一次性計量;未單獨計列的臨時設施,其費用已包含在正式工程合同單價中,不單獨計量。
6.2 依據甲方總工最後簽認的工程數量和本合同約定單價,結算工程數量以不大於業主設計數量為原則對乙方進行計量。
6.3 本合同預留結算總價的10 %作為保留金。其中:5%作為質量保證金,按照保修條款規定返還;其餘5%作為安全、環保、民工工資發放等的保證金,末次結算完畢後支付。(均不計息)
6.4 對於沒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工程量超出設計數量、分包單價超出合同單價、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等四項不具備結算條件的,甲方不予結算;對於領導簽批的白條、結算簽認手續不完備、結算依據不明確、不符合財務規定、不使用統一的付款憑證等五項不具備付款條件的,甲方不予付款。
6.5 甲方根據業主的資金撥付情況,同比例向乙方進行支付。對於因業主資金緊張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擔餘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6.6 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預付款。
6.7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 30日內,憑經甲方有關部門審核簽字的結算單和合同書進行末次計價並簽訂末次結算協議,辦理退場手續,工程餘款根據業主資金的到位情況轉帳支付,不計息。
6.8乙方指定 為本工程計量支付資料的簽認人,負責辦理計量支付手續並復核簽認。
7 工期
7.1 進場施工日期:根據甲方的安排確定。
7.2 除下列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工期方可順延外,乙方每拖延一天罰款2000元。
7.2.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
7.2.2業主同意的工期順延;
7.2.3因重大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或減少。
如業主要求工期提前或縮短時,乙方應無條件接受,並配合甲方組織資源,確保合同工期。

⑸ 橋梁工程主體怎麼承包工資怎麼算

橋梁工程主體承包需要承包方和發包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建立承包合同,承包方承接工程後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承包方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合法工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將發包方和承包方納入權利主張范圍。
承包方和發包方存在糾紛,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⑹ 我要 「橋梁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從上海公司律師網上找的,字數太多網路只能貼一部分,全文你去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3 應該是你要的。請加分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04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為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提供方便、靈活、實用、規范的示範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體內容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成。其中協議書部分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簽定;通用條款部分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及建築市場慣例制訂,無須另行約定的內容;專用條款部分屬承發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及雙方意願,予以專門約定的內客。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為對應關聯關系,可相互解釋、互為說明。專用條款內約定的合同內容,從專用條款;專用條款無專門約定的,從通用條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項,合同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及雙方意願,另行簽定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簽訂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參照文本內容另行制定。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台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准
工程質量標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台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
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
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
范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
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費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價款中提留,用於工程缺陷修補的款項。
1.14 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15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
的缺陷或損害負有修補責任的期限。
1.16 履約證書:指發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於缺陷責任期滿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約的憑證。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
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註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9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2 施工場地:指出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
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
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
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時限的最後—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小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准及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准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小約定。
3.3適用標准、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准、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准、規范但有行業標准、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准、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准、規范的,約定適用地方標准、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准、規范。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准、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准、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准、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本合同終止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其職權應與發包人派駐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區別。二者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向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並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 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
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方的,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人代表。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准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如將前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頁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技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派出的工程師或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僱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不可抗力;
(8)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似及提前竣工所帶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施工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准。質量標准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為依據。工程質量因承包人原因未達到約定的標准,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准、規范和設計圖紙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並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准。團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准,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出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分,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准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准、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入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准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方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向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⑺ 橋梁改造,甲乙雙方鑒定合同,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另找它人施工,乙方應走哪些程序

轉讓效債權轉來讓權利需債務同意僅僅源針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合同例欠款合同債權轉讓合同權利 於聯營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即合同雙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甲聯營合同即權利義務未經同意情況權轉讓自合同權利義務 附相關條: 《合同》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權利應通知債務未經通知該轉讓債務發效力第八十八條:事經同意自合同權利義務並轉讓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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