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之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B.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認回為,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貸款答方和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當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從該批復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時,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處適用的是「貸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貸款」所在地即貸款行為發生地。
C. 最新司法解釋是如何界定借款合同司法管轄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 借款合同糾紛在什麼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合同履行地和原告所在地是同一地域,就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另外,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由原告所在地,比如被告被監禁等特殊情況。
E. 借款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是否還可以選擇法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你們合同約定的內容符合以下條件就不能選擇法定管轄法院:專
一、只限於合同案件,並屬且只限於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標的物是貨幣)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
三、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口頭無效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級別管轄:劃分上下級法院之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具體可以上網查一下)
專屬管轄:(借款一般不涉及這一方面)
F. 民間借貸,口頭合同,管轄權問題
民間借貸的合同利率與口頭約定不一致的,如果能證明口頭約定更改了原合同利率,法院會按在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沒有證據證明口頭約定的,法院會按合同利率判決利息。
G. 抵押借款合同糾紛 約定管轄有用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版住所地、權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