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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侵權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01 11:13:42

侵權和工傷競合要怎麼賠償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可以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但並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權與工傷競合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㈡ 人身傷害認定工傷後還能和侵權人打官司嗎

由本單位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之外的第三人侵權侵權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
四、關於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高院民一庭於去年6月下發《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於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准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准明顯低於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㈢ 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可以同時享受嗎

1.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付。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3.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於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4.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㈣ 侵權與工傷那個賠付多點

看情況而定。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賠償,一般賠償的是實際損失。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一般賠償的是工傷待遇。

㈤ 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有什麼關系

現行法律、法規對工傷保險請求權及侵權請求權的關系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於這兩種請求權關系的處理也是不統一的。這一關系的處理關繫到勞動者、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第三人的利益;相關權利的行使方式則在程序上影響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下文將從請求權競合與損害賠償原則等理論角度、立法與司法現狀、處理兩請求權關系的構想三個部分對這一問題予以研究。
一、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關系的理論探討
工傷事故發生在工業生產之中。首先是一種侵權行為,此類型的侵權行為中的過錯與單位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有關,若單位有很高的注意義務則甚至可以構成特殊侵權,當然,工傷是不是實行無過錯規則的特殊侵權行為也是有爭議的。
工傷其次講來因為其救濟方式的特殊——社會法對其規制、通過工傷保險對其救濟,成為了與失業、養老等並列的社會問題,社會法中的許多原則在對工傷的救濟中是適用的。
工傷的救濟經歷了私法到社會法的過程。這兩種請求權的賠償項目中有重疊的部分也有各自獨特的部分。
如何處理這兩種請求權的關系,國際上出現了四種模式——替代模式、補充模式、選擇模式、兼得模式。
(一)請求權競合
這兩種請求權首先表現為廣義的競合關系。狹義的請求權競合說,有三種理論學說: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廣義的請求權競合包括請求權的聚合。廣義請求權競合較狹義的請求權競合的處理更為復雜,其情形是選擇與吸收模式所不能涵蓋的。通說認為,選擇模式在處理這兩者之間的關繫上並不妥當。
(二)損害賠償原理
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原則有「全面賠償」、「不得獲利」等,「全面賠償」即即賠償義務人所負之賠償責任,及於因損害事故所引發之全部損害;「不得獲利」即被害人不得較無損害事故發生時更為優越。然而「不得獲利」原則卻有多種例外。
二、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關系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現行立法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沒有明確且多有矛盾。最為全面的規定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而這一條僅從程序上如何處理做了概括性的規定,實體上如何處理以及具體在程序上如何操作依舊沒有解決。
江蘇高院和浙江高院分別在《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關於工傷賠償法律適用問題的通知》對侵權人為第三人時做了規定,採用部分項目可以兼得的模式;上海高院在2010年《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態度是——不可兼得項目採用就高標准、部分項目可以兼得、總額上補差。以上答復等性質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這些答復本身的觀點也是不一致的。
三、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關系的構想
(一)實體處理四要點
這兩者的關系在實體上的處理要點為:第一,如醫療、伙食、護理、交通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費等項目在性質上是可以量化的損失,只能得到填補,是不可以兼得的。且這些項目的標准嚴格依據案由來定,而不採就高原則。第二,人身性的利益如:工傷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侵權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這些項目可以兼得不屬於獲利。第三,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侵權賠償中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屬於不同請求權中的特有項目,在不同的訴中是可以分別予以支持的。第四,在總額上補差實質上僅指當工傷保險待遇在總額上不及侵權賠償總額時,應當予以補上,這是全面賠償原則的體現。侵權人的過錯必須予以考慮。
(二)程序處理二要素
在程序上的處理便是:在訴的順序上,如果侵權人是單位,告知當事人提起工傷保險待遇訴訟,只審查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然後告知當事人還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如果侵權人是第三人,當事人可以提起工傷保險待遇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每一種訴中,法官僅依據案由審查。在賠償順序上,工傷保險先行;如果侵權人為單位,保險經辦機構沒有追償權;如果侵權人為第三人,保險經辦機構對於墊付的可以追償。

㈥ 工傷與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專傷的,應當屬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㈦ 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的法律關系是怎麼樣的

工傷是基於勞動合同的,僱主投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沒有投保的由僱主負責承擔責任。關於工傷的認定以及傷殘級別的鑒定,國家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和認定標准。
侵權賠償是基於侵權行為的,即誰傷害了你的權益,誰就負責賠償。雙方不一定存在合同關系。普通的如打架,交通事故等等,責任認定和賠償標准也很體系化。
工傷與侵權竟合的話,就是說既是工傷又是侵權的話,特別是人身侵害的話,其實是可以拿到多份賠償的。

㈧ 工傷保險和侵權法律關系的區別

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
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傷認定(鑒定)結論。
(2)經審批的《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
(3)工傷職工的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
(4)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葯處方。
(5)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6)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3、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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