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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和解協議書範本

發布時間: 2020-12-01 11:45:37

1. 詐騙和解協議書範本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 刑事和解協議書範本

和解協議書結構民事案件經法院受理後至尚未判決前,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法院遞交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經法院認可,即可結案。和解協議書結構:(1)和解協議書遞交法院的名稱; (2)案由; (3)和解協商過程; (4)具體協議內容; (5)請求法院認可; (6)雙方當事人及調解人簽字蓋章,具明日期; (7)註明協議書副本份數及執行人。 和解協議書範文 ××縣人民法院: 國營××機床廠與××縣××鎮水泥廠因電動機產權糾紛一案訴請來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機床廠的提議下,由××地區工業局副局長平×同志主持,進行了調解。雙方本著兼顧國家、集體利益,有利於生產,有利於團結的精神,互謙互讓,達成以下協議: 1.××縣××鎮水泥廠不附條件將爭議的「奔馬牌」電動機一台返還國營××機床廠。 2.國營××機床廠從19××年4月1日起將該電動機提供給××縣××鎮水泥廠使用。使用期限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間內,××鎮水泥廠負責保養、維修該電動機,並每月付給國營××機床廠電動機使用折舊費××元,租金×××元,合計×××元。該款通過銀行托收,每月月底結清。 4.××地區工業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負責向××鎮水泥廠提供×××馬力電動機一台。等新電機購到後,××鎮水泥廠即以新電機無償返還國營××機床廠。××機床廠則將原「奔馬牌」電動機產權正式移交××鎮水泥廠。 5.19××年4月1日以前××鎮水泥廠使用電動機的一切應支付的費用,××機床廠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鎮水泥廠尚不能履行本協議第四項時,××機床廠有權向××鎮水泥廠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間的電動機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計算)並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協議如無不當,請法院予以承認。 國營××機床廠(蓋章) 法人代理人:張×× ××縣××鎮水泥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區工業局(蓋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書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地區工業局存一份。

3. 民事協議書範本

建議讓對方去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更有利於保護雙方各自權益的!

你私下和對方簽協議,不管內容約定如何,總是客觀地形成「你家有過錯」的社會性誤解,今後麻煩還會接二連三的,~!

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的和解是可取的,那樣法院必須製作調解書,其效果等同於判決書。

4. 第三方申請撤銷民事調解協議書的範本

任XX訴程XX等請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灞民初字第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任XX,女。
委託代理人樊XX,陝西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XX,男。 被告梁XX,女。
委託代理人田XX,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XX訴被告程XX、梁XX請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糾紛一案,本院於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新適用簡易程序,於2011年4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XX訴稱,2010年10月10日15時許,被告程XX駕駛無證套牌陝AB0XX學號轎車與原告駕駛的京KKXXXX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兩車受損,被告程XX受傷。事故發生後,原告隨120救護車將被告程XX送到西安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並支付了1396元醫療費用。被告梁XX及被告親屬聞訊趕來,為轉嫁肇事責任,對原告圍攻、恐嚇,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系無照套牌車的情況下與梁XX達成了原告賠償全部損失的協議。現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被告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被告程XX辯稱,2010年10月10日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原告將我送往醫院救治,原告主動說事故責任在自己,先後主動支付10000元醫療費用,原、被告所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系在原告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該協議系有效協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梁XX答辯意見同被告程XX。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15時許,被告程XX駕駛無照套牌陝ABXX學號轎車與原告駕駛的京KKXXXX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兩車受損,被告程XX受傷。事故發生後,原告隨120救護車將被告程XX送往西安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支付醫療費1396元。當日原告與被告梁XX達成協議,協議約定:駕駛人程XX雙腿骨折,醫療費用由任XX全額承擔,陝ABXX學號車維修費由任XX全額承擔。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0月13日原告分兩次向被告支付費用共計10000元。2011年2月原告訴至本院,認為賠償協議系在脅迫情況下簽訂,且簽訂協議時原告不知道被告的車輛系無照套牌車輛,協議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現要求撤銷與被告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被告認為與原告所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系在原告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經本院主持調解無效。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2.2010年10月10日協議書、3.原告交費票據、4.原告10月13日報警求助記錄、5.交通事故認定書、6.灞橋區志成汽車修理廠證明、7.被告民事起訴狀。 另有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程XX駕駛無照套牌車輛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被告程XX在被送往醫院治療期間,原告與被告梁XX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該協議簽訂時,原告對被告駕駛車輛系無照套牌車輛並不知情,即對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不得而知,在此情況下,原告為及早解決事故與被告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該協議系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屬可撤銷合同。同時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現協議中讓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亦不符合公平責任原則。故原告要求撤銷與被

告梁XX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告任XX與被告梁XX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承擔5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 員 王 靜

5.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怎麼寫,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範本

工傷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是甲方的員工,於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間發生受傷事故,後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 級傷殘。現乙方與甲方就補償其受傷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本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製作此調解協議書:
一、 甲方已為乙方參加社保,社保基金支付乙方的醫療費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另,乙方受傷休息期間,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資。
二、 甲、乙雙方現協商一致,乙方繼續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提前將乙方離職時的應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給乙方,乙方在離職時不得再提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金的請求。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雙方協商由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給乙方(該款包含《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應付的所有工傷待遇項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等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乙方收到該筆款項後,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任何費用。否則,由此影響甲方生產經營,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需賠償。
三、 乙方在收取以上補償款時,須出具收款憑證。
四、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脅迫。
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履行。
六、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解除工傷保險關系,乙方以後不得就此次工傷事故提出一切法律程序。
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6. 打架調解協議書範本

按照一般的協議書格式來寫即可人民調解協議書(樣本)編號:(2003)×調001號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申請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餘杭區××鎮××村×組。職業:拉絲廠操作工。被申請人: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餘杭區××鎮××村×組。職業:拉絲廠經營者。糾紛簡要情況:2002年12月15日晚7時左右,陳某某在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柒萬余元。鄭某某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陳某某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1)由鄭某某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2)鄭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某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壹萬貳仟元;3)陳某某與鄭某某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鄭某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陳某某現金壹萬貳仟元。2)在2003年3月31日前,由鄭某某為陳某某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本協議一式 三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 月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7. 民事調解協議書範本

調解協議書
( )字第 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引起爭議,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經本委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寫明協議的內容,並應當注意履行順序和可執行性)
上述協議經本委審查,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會議成員簽名並加蓋本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此部分應寫明: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調 解 員:(簽名)
調 解 員:(簽名)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年××月××日
(調解委印)
書 記 員:(簽名)

8. 民事調解協議書範本

調解意見書申請人:名稱(姓名)__性別:__職務(崗位)_法定代表人:內委託代理人:申請容對方:名稱(姓名)__性別:__職務(崗位)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申訴人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本會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或逾期未得調解)。現對此案提出如下意見。____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年月日

9. 經濟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是什麼

立協議人:

xxxx建築工程公司(下稱甲方)

xxxx百貨公司(下稱乙方)

xxxx建築工程公司訴xxxx百貨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xx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1999年10月16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26元,於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復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變更xx區人民法院(1999)x法經字第190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6元,於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於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於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築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貨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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