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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案

發布時間: 2020-12-01 11:55:39

1. 勞動糾紛案件

這本身來就是個扯皮的問題源,該問題的關鍵點就是你的關系主體是與領導還是與公司。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被認為是勞動關系存屬的可能性很大。不過話說回來,你這邊沒有打卡記錄,你平時上班是在他們公司嗎?如果在公司上班對你很有利,如果領導只是把工作給你,你自己在家自己做的話,就很容易被認為是業務分包了。那種關系屬於合同法范疇。
最後針對你的問題,建議通過仲裁進行解決。如果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存續,那麼你可以要到的是2個月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針對法律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
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2. 法院受理勞動糾紛案件嗎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一樣。
不過,勞動糾紛案件立案前,須經仲裁委仲裁之後,才可以起訴立案。未經仲裁的不直接受理。

3. 哪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糾紛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指的是對於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工資等問題所造成的一個糾紛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屬於勞動糾紛,針對的案由不同,所歸的分類也是不同,那麼,哪些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和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1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1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程序上按照《勞動法》處理,因此法院應受理此類案件。)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4. 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於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勞動保險、資金等;二是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系,如確認勞動合同關系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存在的勞動關系,企業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並已發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凡是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5. 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勞動人事爭議常用法律法規目錄
1、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工資福利配套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3)、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6)、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7)、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8)、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9)、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3、工傷待遇配套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2)、工傷認定辦法; (3)、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4)、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6)、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7)、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 (1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4、社會保險配套法規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5、勞動關系爭議配套法規
(1)、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5)、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配套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5)、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6)、企業職工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7)、人社部《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2)、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6. 勞動爭議和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從總體上說,勞動爭議屬於廣義的民事糾紛,但勞動爭議是民事糾紛中最為特殊的一類.是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爭議,有很大的區別。

2、背景不同

勞動爭議的發生以產業社會的形成為背景,沒有產業社會便沒有勞動爭議,而一般民事案件自從法律初創便已存在。

3、范圍不同

勞動爭議之當事人相對恆定,即僱傭關系雙方,爭議的發生是因僱傭關系而起,而一般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范圍要寬泛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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