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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格形式分為幾種

發布時間: 2020-12-01 12:02:37

Ⅰ 按合同法規定,將合同分為幾種謝謝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Ⅱ 確定合同價款有幾種方式

一、通過招標,選定中標人決定合同價

這是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適應市場機制、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經過招標、評標、決標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該根據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評價就是合同價。合同內容包括:

1、雙方的權利、義務;

2、施工組織計劃和工期;

3、質量與驗收;

4、合同價款與支付;

5、竣工與結算;

6、爭議的解決;

7、工程保險等。

二、採用文本

不同的項目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修訂。

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協商決定合同價

這一方式適用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搶險工程、保密工程、等不宜進行招標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 目,合同簽訂的內容同上。

(2)合同價格形式分為幾種擴展閱讀

價款調整

一、工程變更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業主)確認後執行。

二、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三、材料價格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四、措施費用

施工期內,措施費用按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措施費用進行控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J措施費用應予調整:

1、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2、單價合同中,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超過發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單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3、因發包人原因並經承包人同意順延工期,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4、施工期間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變化導致措施費中工程稅金、規費等變化,應予調整。

Ⅲ 合同價款有哪幾種方式

合同貸款一共有以下三種方式:

1、通過招標,選定中標人決定合同價

這是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適應市場機制、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經過招標、評標、決標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該根據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評價就是合同價。

2、採用文本

不同的項目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修訂

3、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協商決定合同價

這一方式適用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搶險工程、保密工程、等不宜進行招標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 目,合同簽訂的內容同上。

(3)合同價格形式分為幾種擴展閱讀:

綜合單價: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材料價格: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合同價款工程變更處理如下: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業主)確認後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價

Ⅳ 合同價的形式是哪種我傻傻分不清楚

合同價主要包括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又可分回為固答定總價合同、可調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包括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成本加獎金合同和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

(4)合同價格形式分為幾種擴展閱讀:

綜合單價: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材料價格: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合同價款工程變更處理如下: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業主)確認後執行。

Ⅳ 什麼是合同形式,合同形式主要包括哪幾種類型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Ⅵ 按計價方式分,工程建設合同有哪幾種

三種如下:來

  1. 總價合同自。

  2. 計量估價合同。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Ⅶ 合同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1、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 《新勞動合同法》之僱主調查
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6、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 · 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
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Ⅷ 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於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適用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於只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並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內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由於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准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託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范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准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採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這只是一種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適用於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於整個示範文本,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範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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