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判決書
A. 隨意發布別人刑事判決書是不是侵權行為
惡意傳播是不道德的。
B. 法院判決書中的個人真實姓名被曝光於網路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不屬於侵權行為,這些都屬於應該公開的信息
C. 我的判決書被法院傳到網上了,請問這算侵權行為嗎
您好抄!這種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五)國家賠償決定書;(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因此判決書上網不屬於侵權行為。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D. 我被人打了醫葯費怎麼算
一、打架受傷如何維權?
1、首先報警,然後向警方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確定對方的責任。
如果經過鑒定構成輕傷或以上,那麼對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要求賠償醫葯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
二、打人致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1、一般規定:
(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葯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2、具體賠償標准: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准(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E. 經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刑事處罰是否能作為負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
不能。
在民事賠償案件中,適用的法律依據為《侵權責任法》,其立法宗旨是:「為保護版民事主體的權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明確侵權責任是處理侵權案件的前提和關鍵。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所以說,具體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看實際情況。
F. 僱主承擔什麼侵權責任,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期間,因第三人(單位)的行車工操作不當,致使行車掛斗墜落,僱工受傷。僱工因人身損害向僱主提起民事訴訟,而僱主在承擔了判決書確定的賠償責任後,依法向第三人進行追償。針對本案,第三人即被告方提出了以下兩點異議:1、僱工因僱傭關系而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書,可否作為確認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2、第三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作為僱主的委託代理人,本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一、就現有證據來說,可以認定被告的行車掛斗脫落致使原告僱工朱**頭部受傷,被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1、從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朱**受傷一事有明確的時間、地點、致傷的事實,也就是有明確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市**區人民法院在(2006)**民一初字第**號判決書中對現場三名證人出具的證言進行了認定:被告的行車工違規操作,致使損害發生,可以明確該損害行為具有違法性,而且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從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來說,本案也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在原告已經舉證證明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後,即應由被告舉證證實其沒有過錯,否則,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庭審時,雖然被告申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但該兩名證人均系被告公司職工,具有明確的利害關系,其證言效力較低。結合證人證言,兩人均陳述原告僱工在被告廠區內受傷一事,但事發時並不在現場,也就是說其證言系傳來證據,其證明效力應遠低於直接的、原始的證據,即現場證人陳**等人的證言。在被告正常工作時間,朱**被運行中的行車掛斗致傷,而作為證人之一的樊**系被告的行車操作人員,卻推說其不在現場,明顯與**區人民法院在(2006)**民一初字第**號判決書已經認定的陳**等人的證言相矛盾。
二、關於**市**區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號**和(2007)**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可否直接作為本案證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1款第4項,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這里所指為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實已經在其他案件審理中被法院確認。如果本案訴訟的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已為生效判決所認定事實的,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仍然要負證明責任。因此,在**市**區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號**和(2007)**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所認定的與該案有關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本案證據適用,無須重新舉證證明,被告如有異議,可舉出相反證據推翻該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
三、原告已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向僱工承擔賠償金的墊付責任,原告向作為侵權人的被告行使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
1、依據**區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號**和(2007)**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的事實是:原告與朱**存在僱傭關系,朱**根據僱主的指派,在被告的廠區內工作時,被被告所有的行車掛鉤脫落後致傷頭部,事故發生後朱**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原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依法向作為侵權人的被告進行追償。上述事實已為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完全可以作為原告向被告主張追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其次,原告在向僱工承擔賠償費用墊付後,依法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進行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原告作為朱**的僱主,目前已依照判決書確認的賠償項目進行了全額賠償。因此,原告向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致害人即被告提出賠償請求權,正是本案原告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告作為受害人朱**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人,應對該侵權事件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原告只是依法律規定先行履行了僱主的墊付義務,對於在該侵權事件中受害人朱**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人身損害,原告有權依據**區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號**和(2007)**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償付數額向被告追償,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先行墊付的訴訟費用。
G. 交通事故對方應該賠償哪些費用謝謝
醫療費
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必然產生的治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10%×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誤工費
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
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住院天數。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需要撫養的年數×需要撫養的人數×10%
H. 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再次實施原侵權行為 能否繼續執行原判決
萬某與胡某就相鄰通道關系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胡某拆除兩家之間通道上的圍牆,判決生效後,義務人胡某未主動履行,權利人萬某申請法院執行,法院依法強制拆除了通道上的圍牆,案件執行完畢。事隔半個月後,被執行人胡某及其家人在通道上又將拆除的圍牆砌了起來,繼續影響萬某家人的通行。萬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要求繼續執行排除妨礙。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就原審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繼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理由是原審判決書依然有效,被告不得針對原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里繼續實施侵權行為。 【評議】對於類似的後續侵權行為能否繼續申請執行的問題,筆者認為權利人應以原判決書作為依據繼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理由比較充分。 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確定的內容通常具有長期性、有效性和排他性,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又作出相同或類似的侵權行為,否則仍舊構成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侵犯,法院判決書也將產生延續效力,所以對判決文書已確認的相同的新的侵權行為,沒有必要通過另行訴訟重新確認,而應直接申請執行。 二是另行提起訴訟所作出的判決與原判決的事實理由和結果必然一致,這樣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同時也增加人民法院的審判負擔,不符合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如果侵權行為人反復多次作出同樣的侵權行為,都要另行提起訴訟的解決,那麼同一糾紛就會產生難以窮盡的訴訟。 三是直接申請執行原判決書,不僅能解決訟累問題,而且能徹底解決糾紛。當事人及其他人在第一次強制執行後再實施相同的侵權行為,依法可以認定其拒不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對其作出拘留、罰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處理,至於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實施妨礙執行的次數,只能作為妨害行為情節輕重的依據,並不涉及執行時效的問題。如果妨害行為給申請執行人或是其他人造成新的損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作者單位: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I. 隨意發布別人刑事判決書是不是侵權行為
一、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後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並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違反規定實施了該行為。如法律規定禁止毀損他人的財產,行為人實施了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作為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此種義務的人卻未實施。如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地下設施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如果施工者沒採取該項措施,就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後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如房屋被侵佔,動產被毀損;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比如租金收入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如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療、住院費用等。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現實世界中的任何現象的出現總是由另一現象引起,引起後一現象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據原因對損害後果作用的大小程度來判定,由此決定各個原因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范圍。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則是根據原因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必然聯系加以判斷。直接原因直接產生損害結果,與結果具有必然聯系,間接原因一般只是損害發生的偶然性條件,不必然產生損害後果。因此,直接原因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間接原因行為就需根據其在侵害結果產生中的作用劃定其應承擔責任的范圍,而非全部責任。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如快餐店應當預見到其熱飲可能燙傷顧客,但因疏忽大意未採取防範措施,導致燙傷事件發生。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對過錯的劃分,也會對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如共同過錯情況下,共同侵權人在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其內部則應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劃定各自的分擔比例。又如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責任大小,就應根據他們各自的過錯大小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