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的期限
1. 如何確認可撤消合同的訴訟時效
可變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所以說當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權,撤消權就消滅了,而不是合同訂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屆滿之日起算。
2. 申請撤銷合同有期限嗎
現實問題
某購物網站上的某名牌香水搞特賣,並在網頁上寫了「買一瓶送兩瓶」。劉女士看到後,感到非常合算,隨即在該網站上訂購了10瓶,並通過網站的支付系統將銀行卡的錢轉入該網站。很快,劉女士收到了香水,但是打開一看,發現,所謂的送兩瓶是指送「小樣」香水,兩瓶「小樣」加起來還沒有購買一瓶的一半多,核算價格,劉女士發現反而比一般專櫃賣得貴,相當不合算。正打算退貨的劉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即刻前往外國出差。劉女士回來後就忘記了要退香水的事情,直到1年半後搬家,在抽屜里看到了這些香水她才想起來。於是,劉女士聯系網站要求退貨,但被網站拒絕。劉女士稱,她是因為重大誤解才購買10瓶香水的,有權行使撤銷權,但是網站依舊拒絕劉女士的退貨要求。那麼,此類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
雖然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撤銷,但是《合同法》同時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劉女士在收到香水時已經知道她因網站的廣告而造成了「重大誤解」購買了香水,但是她並沒有在一年內至法院行使自己的撤銷權,那麼該撤銷權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 申請撤銷合同有期限嗎
現實問題
某購物網站上的某名牌香水搞特賣,並在網頁上寫了「買一瓶送兩瓶」。劉女士看到後,感到非常合算,隨即在該網站上訂購了10瓶,並通過網站的支付系統將銀行卡的錢轉入該網站。很快,劉女士收到了香水,但是打開一看,發現,所謂的送兩瓶是指送「小樣」香水,兩瓶「小樣」加起來還沒有購買一瓶的一半多,核算價格,劉女士發現反而比一般專櫃賣得貴,相當不合算。正打算退貨的劉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即刻前往外國出差。劉女士回來後就忘記了要退香水的事情,直到1年半後搬家,在抽屜里看到了這些香水她才想起來。於是,劉女士聯系網站要求退貨,但被網站拒絕。劉女士稱,她是因為重大誤解才購買10瓶香水的,有權行使撤銷權,但是網站依舊拒絕劉女士的退貨要求。那麼,此類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
雖然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撤銷,但是《合同法》同時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劉女士在收到香水時已經知道她因網站的廣告而造成了「重大誤解」購買了香水,但是她並沒有在一年內至法院行使自己的撤銷權,那麼該撤銷權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4.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一、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2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為不變期間。審判實踐中,對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質存有分歧。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限是不變期間,因此,該條中的『一年』期限應當屬於訴訟時效,對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態度。
拓展資料
一、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
第一,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重要內容。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依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三項法定情形有如下含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至於受贈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必須出於故意,是否須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則有所不同。如德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親近屬有重大侵害行為或重大忘恩負義的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則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以及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此可見,對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德國的撤銷條件較為寬松,並未特別指出是故意行為,也沒有強調達到犯罪的程度,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的條件則較為嚴格,既明確為故意行為,又需構成犯罪。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只要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盡早確定贈與關系的去留,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5. 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請求撤銷期限是多少
一年。
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除斥期間並不是均為1年。
《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104條第2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第75條第2款,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撤銷合同的期限擴展閱讀: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法律特徵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
對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並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後才歸於無效 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後才自始無效。
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與無效合同不同。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後,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於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於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願承受該行為的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
因此,法院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
這是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又一區別。無效合同由於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布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於第三人也不同。
6. 可撤銷合同有規定法律期限嗎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