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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糾紛與債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1 15:24:39

『壹』 物權債權糾紛案例分析

根據您問題的描述,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作出分析如下:
1、辦公大樓作為抵押物被銀行拍賣,博文公司是新的辦公大樓所有權人。在銀行拍賣的過程中,法院會對該辦公大樓的具體情況有詳細描述(這一句話只是表明法院有這方面的職責)
2、新木公司與青牛公司關於該辦公大樓的租賃協議簽訂在2012年。而博文公司拍賣取得該辦公大樓所有權在2016年,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青牛公司可以繼續該租賃合同,如果博文公司必須終止租賃合同,那麼就需要根據租賃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合同條約或者違約責任進行賠償。
附相關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貳』 物權法房產糾紛有哪些規定

一、物權法規定:

1、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2、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糾紛與債權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一般而言,物權優先於債權。

「具體到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之上,存在未辦理登記的受讓人與轉讓人的債權人的情況,通過轉讓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動產物權的人,雖未辦理登記,但其已經依法享有物權。

換句話說,就是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產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強制執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都應當排除於《物權法》所稱的善意第三人范疇之外。」

『叄』 只有收據的購房糾紛,能確認債權或者物權嗎

不動產物權需要經過登記來確認,但是。通過你的描述,可以認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肆』 物權和債權有什麼區別不當得利屬於物權糾紛還是債權糾紛

不當得利屬於物權糾紛。

『伍』 轉讓的債權債務糾紛 案由怎麼確定

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為統一裁判標准和執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組織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層法院民庭召開了專題座談會,經充分深入討論,就該類案件審理中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形成以下紀要內容: 一、符合房屋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 預約協議訂立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於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中國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中國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 「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准。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中國進行審查,並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或《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的,該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中國的規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中國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中國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定的表見中國。 九、連環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並不必然影響後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後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後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並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並告知僅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並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後,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並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出賣人「於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採信。 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准,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 十四、因「出賣人原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認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為辦證,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並通知買受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有證據證明辦證逾期系因買受人未繳納辦證所需相關稅費或提供相關證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證的,出賣人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屆滿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將協助辦證所需的必要證明材料備齊提交房屋登記機關,且依合同約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因行政部門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根據其影響程度減輕或免除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十五、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經審查合同約定買受人支付剩餘購房款的義務先於或與出賣人的交房、過戶義務同時履行,且買受人同意依約支付剩餘購房款但出賣人拒絕受領的,法院應當向出賣人釋明可以反訴要求支付剩餘購房款,經釋明出賣人堅持不反訴,僅以買受人未支付剩餘購房款作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在買受人依合同約定支付剩餘購房款時,交付房屋、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十六、一房數賣中買受人的權利順位 一房數賣中的數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依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3條的規定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在房屋查封期間佔有房屋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對抗在先查封房屋的買受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房屋中國簽手續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合法佔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對房屋採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查封房屋處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十七、第三人過戶登記請求權的行使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該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出賣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買受人也可以要求出賣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但第三人拒絕受領的除外。 十八、出賣人死亡後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交付房屋並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十九、房屋漲價損失與一倍賠償的並用 出賣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的違約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買受人要求同時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和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損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兩項賠償數額相加過分高於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賠償總額。 二十、同時主張逾期交房、辦證違約金的處理 出賣人存在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買受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違約金的,可予以支持。出賣人主張兩項違約金相加數額過高的,法院可以綜合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條款等因素,對於違約行為重復期間的違約金,擇一高標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記和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應當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同時主張兩項違約金的,依前款原則處理。 二十一、逾期辦證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准 出賣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經審查買受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為基數,在日萬分之三的標准范圍內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二十二、違約金分別主張與分段主張的調整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以買受人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高作為抗辯的,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出賣人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買受人分別提起訴訟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做出處理的,後訴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前後案件的具體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前訴案件的賠償數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二)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分段起訴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前訴案件確定的違約金數額加上買受人在後案中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其所受實際損失的,應當判決部分駁回直至全部駁回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三)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先後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和解除合同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後訴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違約金時,應當扣除出賣人已經承擔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額。 二十三、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認定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為數額確定的一次性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約定違約金為按日(月)計付的繼續性違約金的,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單獨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規定。 二十四、民間借貸與中國售房的處理 民間借貸關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委託書,授權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名義轉讓其房屋,借款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貸款人與買受人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或者買受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中國人實際沒有中國權或濫用中國權的除外。貸款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扣除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後剩餘的款項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借款人認為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行使撤銷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的標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予以確定,即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達不到當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價格明顯過低。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場交易習慣、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購房款並實地查看房屋、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二十五、民間借貸與以房抵債的處理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即願意以自己所有(或經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償歸貸款人所有,該合同實為基礎借貸債權的擔保,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可以選擇行使以下權利:(1)貸款人依原基礎借貸法律關系主張償還借款的,應予支持;(2)貸款人在履行清算義務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房屋價值超過擔保基礎借貸債權(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貸款人應將剩餘款項返還給借款人。房屋價值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予以確定。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簽訂合同約定以房抵債,性質上屬於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貸款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借款人認為抵債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參照本紀要第24條第2款規定處理。 二十六、以房抵債與調解 當事人以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在訴訟中自願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各級法院應當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中國通知》的相關規定,加大對可能出現的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力度,對抵債協議的內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調解書予以確認,確實需要出具正式調解書的,應當報經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長或庭長審核。 二十七、適用范圍 本紀要中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僅適用於商品房買賣的,即包括商品房買賣和存量房買賣,但不包括農村房屋買

『陸』 專利權與物權、債權有何異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於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民事案由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特別是物權法施行後,迫切需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修訂,增補物權類糾紛案件案由。根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
二、要堅持統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標准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
三、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2、關於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第二,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3、關於物權糾紛案由和合同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 4、關於第三部分中「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的協調問題。
四、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
2、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系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3、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4、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三、繼承糾紛
第三部分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47、共有糾紛

(1)按份共有糾紛

(2)共同共有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第四部分債權糾紛
十、合同糾紛
十一、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
十二、不當得利糾紛
十三、無因管理糾紛
第五部分知識產權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五、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六、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爭議
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第八部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第九部分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一、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五、證券糾紛二十六、期貨交易糾紛
二十七、信託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三十、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柒』 請專業人士解答。這個是屬於債權糾紛還是物權糾紛 甲:2008年出1月賣房給乙,按照房屋居間協議書

您好:
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我長期代理二手房買賣糾紛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及文章;
還是聘請律師代理穩妥,以免權益受損;
如需代理,可以聯系我。

『捌』 採暖費的法律糾紛屬於物權法還是債權法,建築主體未竣工驗收,物業公司就通知我們辦理入住,並讓我們先交

未經驗收合格的房產是不能交付入住的,也沒有繳納供暖費的說法。

『玖』 裝修合同糾紛是物權還是債權

裝修合同糾紛,屬於合同違約。 質量問題屬於物權,工程款未及時支付屬於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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