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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1 19:26:09

Ⅰ 產假期間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問題要分兩部分來看,若懷孕期間的員工的,有下列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仍可以版單方面解權除勞動關系,不論員工是否懷孕,不用支付任何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准,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Ⅱ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內延至女職工哺乳期結束時終容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Ⅲ 產假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專四十一條屬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用人單位不能在產期、哺乳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要等產期、哺乳期滿才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計,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

Ⅳ 單位在休產假期間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單位復解僱是否有補償制,分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Ⅳ 產假期間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索取賠償

樓主,你好。
綜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因解散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內,並依法支容付經濟補償金,是合法的。
公司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並支付經濟補償,2007年8月份至今,不考慮2008年之前的部分,應得經濟補償為4個月的工資;2008年之前部分,可得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除經濟補償之外,公司另支付產假工資,這樣做是合法的,你的合法權益並未遭到侵害。
哺乳期內,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只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享受一定的哺乳假(也即單位應當給哺乳期內的女是個安排時間哺乳)——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因為該公司目前遇到的狀況是解散,所以女職工哺乳期能夠享受的哺乳假也無從談起,勞動合同終止後,公司實體消滅,職工也無需在哺乳期去公司上班。哺乳期工資是員工根據實際工作應得的勞動報酬,所以,沒工作也就不能主張勞動報酬了。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Ⅵ 產假結束後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那經濟賠償的數額如何計算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女職工產假結束後,尚處在哺乳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哺乳期滿。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准作了明確的規定。

(6)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僱;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僱員工,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種: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裡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Ⅶ 休產假期間可以離職嗎

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予以辭退,但是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專合同,只需要提前一屬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規定。

2012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即《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發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於2012年4月28日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網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Ⅷ 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勞動合同在產期內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哺乳期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期限延期,所以您還處於勞動合同期內,保險、住院報銷、生育津貼都是可以享有的。 如果公司拖著不簽,可以先向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還不能解決,再向法院起訴。 謝謝!

Ⅸ 產假結束不去上班,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如果復該員工產制假後,不按時上班,需要公司同意後才可以,如果單位沒有同意,員工還不來上班,可以以曠工論處,曠工連續多少天的,可以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這種屬於嚴重違規違紀的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勞動關系,這一點並不是死的,如果員工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單位依然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 在哺乳期期間,單位要給哺乳假,每天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可以合並使用。

Ⅹ 我老婆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有沒有權力不給簽合同

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為用人單位服務1年補償2個月的工資,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公司不支付,勞動者可以憑借相關證明勞動關系的事實證據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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