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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協議有幾種情形

發布時間: 2020-12-01 22:15:28

⑴ 無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回訂立合同,損答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中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如屬於違規及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⑵ 《合同法》規定的幾種無效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⑶ 什麼樣的協議無效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回保護的合同。根答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2)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4)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⑷ 《合同法》規定的幾種無效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⑸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於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

對於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5)無效協議有幾種情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⑹ 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專家利益;二、惡意串屬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這些情形中可以歸納出兩點;一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才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對於違法的合同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合同違法可以分為目的違法、標的違法、條件違法和方式違法等。例如,行為人旨在從事走私的委託行為,以禁止流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行為,附加不法條件的贈與行為,行為方式將產生違法後果的合同等等。二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方面有的屬於法律未作出強制性規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強制性規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壞,依然要針對這類情形作出合同無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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