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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2-01 22:18:07

⑴ 簡述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謝謝!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⑵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
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願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根據《合同法》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⑶ 1. 簡述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

1 先期違約
2 現實違約
3 根本違約
特別法定解除條件

⑷ 合同解除權的產生條件

原則化約定
合同解除權
由於設定約定解除條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續簡化,所以該條件被廣泛應用。然而,由於這類條款自治性較大,各國在立法和實踐中有對該條款加強限制的趨勢。現階段,中國的經濟市場尚未成熟,對於約定解除而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解除事由的約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將一般違約事項規定為解除事由,更不能將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規定為解除事由。解除事由的約定,既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才能保障當事人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實質平等,從而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
科學化法定
如前文所述,綜合中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解除條件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在羅馬法和大陸法系的民法中,不可抗力都是作為免責事由的條件之一。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也如此。但是,中國《合同法》第 94條第1項卻將其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之一加以規定。為消除這個沖突,有學者建議在合同法中專門規定「情事變更原則」。但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如前所述其理由無外乎是存在原則的內涵不好把握或是易造成解除權的濫用等問題。
就這一問題,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更可取,理由是:第一,情事變更的內涵要比不可抗力豐富,它可以包含不可抗力的所有發生原因;第二,很少有國家將不可抗力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加以規定,通常其是作為民事責任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或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而情事變更是一項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則;第三,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均免責,無需向對方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情事變更制度中,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對方賠償因合同解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衡利弊後看來,筆者也認為,將情事變更規定為合同的解除條件較不可抗力更為合適,更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
(2)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在中國合同法的立法中,曾就是否引進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存在很大的爭議。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據中國現行《合同法》第94條第2項和第68條的規定人們可以看出,事實上中國合同法最終採用了大陸法上的拒絕履行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預期違約制度,並又有所超越,即不僅有「期前」拒絕履行,也包括了「屆期」拒絕履行。另外,此規定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明示」拒絕履行,另一個是「默示」拒絕履行,均可發生合同解除權。
另外,結合《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和第94條第2項的規定,筆者還有一些疑問。如果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行為屬於第68條之所列,那麼該行為對其來講就是「明確的」、「清楚的」拒絕履行的行為,根據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實質上對解除權的發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94條第2項的規定中卻沒有這樣的要求,這樣二者就出項了「分歧」。那麼對於這種「分歧」是否應借鑒國際公約或其他法律,採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將兩項的表述更為合理和統一一些,以使其被運用起來更容易,更符合立法要求呢?
(3)合同因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中國合同法在第94 條第5項作了一個概括性規定,即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對於此項規定如何解釋,合同法沒有作進一步的說明。對此,有學者認為,此項規定主要是指兩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則包含的各類具體合同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當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如《合同法》第268、 308、410條等)。在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定或違約為條件;另一方面,該項規定還指各違約形態下合同解除問題。中國合同法僅在第94條第3、4項規定了遲延履行狀態下的合同解除問題,對其他違約形態下的合同解除條件均未作規定。因此,需先對遲延履行、拒絕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各類違約形態下的合同解除條件逐一規定之後,再將「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作為合同解除法定條件的最後一個補充性條款來規定。這樣不但體現出立法體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於實際操作。

⑸ 合同法中關於解除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形,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⑹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權,從其權利性質上講,屬於形成權。由於形成權的法律性質,意味著權利相對人必須接受權利主體行使形成權行為而產生的後果。所以,從保護相對人免受不公平結果損害的角度出發,各國法律在規定各種形成權的同時,也制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解除權亦是如此。
單就合同的解除來講,各國合同法都對解除權的行使設置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德國民法典第352條規定:「權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將領受的物改變為其他種類的物的,排除解除權。」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條規定:「解除權人因自己的行為或過失,顯著的毀損契約標的物或至不能返還其物時,或因加工、改造將其物變為他種類物時,其解除權消失。」其它諸如法國、中國的台灣地區也都有類似規定。中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該項規定來看,對於約定解除權而言,必須在合同履行完畢前,出現了合同中所約定的解除條件,然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當事人通過正確的行使解除權,才能最終導致合同的解除。這即是法律對解除權行使的限制。同樣,對於法定解除權而言,如果不加以嚴格的限制,就會導致各種交易關系輕易的消滅,不僅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甚至會損害合同雙方的利益。特別是在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合同,而非違約方也願意其繼續履行時,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只有這樣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才能更好地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其次,根據中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是《合同法》對解除權喪失時限上的規定。另外,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明確了在對方當事人存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來判定解除權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這是通過第三者的監督審查從而對解除權行使正確與否進行的限制。
綜觀中國的合同法,可發現其對約定解除權的行使設置了較為明確的限制條件。但對其它解除權消滅缺少更詳細的規定。

⑺ 怎麼行使合同的解除權,合同的解除權有哪些限制

解除權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於法定內或者約定的事由,通容過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權利。
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准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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