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中
『壹』 對保險合同條款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回,保險答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可知保險合同是一類常見的合同,並且也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對於提供方給出的格式條款,相對人只可選擇接受或拒絕而沒有協商的餘地。如果合同雙方對訂立的合同條款有爭議,必然使得居於弱勢一方的相對人的權益受損,進而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違反公平原則。因此,為求得實質上的公平,在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時不僅要注重常理,而且由於相對人在格式條款訂立中的弱勢地位,在雙方爭議時應對其作必要的偏向,即在條款發生爭議時作有利於相對人的解釋。
『貳』 保險合同很重要 出現爭議該如何處理
【摘要】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購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根據對消費者的調查發現,很多人在購買保險時都不怎麼閱讀保險合同,從而導致近幾年保險爭議案件越來越多,那麼當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後,出現保險合同爭議時該怎麼處理呢?(一)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二)調解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客戶可以書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調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將啟動相關程序,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原則和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門的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 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訴訟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這也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疇。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申請再審。 慧擇提示:以上為您提供的是處理保險合同爭議的四種方法,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處理方法。
『叄』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
哎,這個問題可能我的回答是有權威性的。因為我跟平安人壽保險之間,有合專同爭議。我打保監會屬123788投訴之後。保監會給我的回復是。你與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濰坊分公司的問題,屬於保險合同糾紛。請依法協商,起訴或保險協會仲裁解決。
給你個建議吧!保險協會中財估計沒戲,因為那是娘家。起訴成本太高。還不一定能勝訴。就剩下協商了。但保險公司不配和你協商。怎麼辦?找我呀,關注我的頭像。我們團結起來就能解決問題啦!
『肆』 保險爭議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我國《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專、被保險人或屬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關於保險合同爭議的解釋原則,只是為了解釋保險合同中語意不清、含義模糊的條款,並不具有絕對性。並不是說,我們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釋條款以便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合同爭議解釋的前提,必須是使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得以體現.如果,這些含義不清的條款,經過當事人的解釋而排除了歧義或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證實了其本來含義,以上關於合同爭議解釋的原則就不再適用。只有當對於保險合同的有關用語經不同法院解釋,不同法院關於該用語所表達的正確含義和由此產生的結果,存在著互相沖突的結論,才能說明該合同條款的用語確定存在歧義。只有這時,才可以選擇對廣大保戶有利的解釋結論。
『伍』 保險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應怎樣處理
在發生爭議時,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專供格 式條款一屬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 式條款。《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陸』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有幾種方式
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范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祝好!
『柒』 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呢
保險合來同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源為三種: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
訴訟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五大原則:
文義解釋原則。
意圖解釋原則。
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