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防衛
❶ 民事糾紛.對方挑釁仗勢欺人我正當防衛,對方輕微傷害現判我拘留5天.
問題就在於你處理問題的方法不對,對方挑釁在先,你完全可以報專警處理,你非但沒有屬報警,還動手打人,現在是輕微傷,給你治安拘留並罰款很正常的。你有病需要治療,可以延緩拘留的時間,但不會取消,很正常的處理方式,你就是行政復議也沒什麼意思。行政起訴的話,曠日持久也不見得沒能勝訴。賠償一萬元的這個事,你可以不賠,讓對方去去起訴吧,警察沒有權利處理
❷ 民事案件有沒有正當防衛
民事案件也抄有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存在於刑事與民事案件中。在民事案件中它是作為一般侵權行為免責事由,它的條件基本上和刑法相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❸ 民事糾紛,正當防衛,把對方胳膊打小骨骨折,問下判幾年
三年以下吧
❹ 請問,民事糾紛中正當防衛屬於打架嗎
如果開始是民事糾紛,以後發展為打架,不存在正當防衛,一般按照互毆處理,按照造成傷害後果承擔責任。
❺ 鄰居糾紛,推搡中對方受輕傷,屬於防衛,會是什麼結果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版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權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❻ 民事糾紛存在正當防衛嗎
民法也存在正當防抄衛,襲它是作為一般侵權行為免責事由,它的條件基本上和刑法相同,但是實際上在民事領域要構成正當防衛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因為民事領域的責任大多數是補償責任,以補償實際損失為限。正因為民事責任是補償性的,輕易認定為正當防衛,容易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其責任性質決定了它的免責事由要比刑法高。而刑法則是的責任形式則是懲罰性的,因此,作為違法性阻卻事由的正當防衛,它是為了使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從而阻卻犯罪的成立,其責任的性質決定了它的認定標准要比民法低。
❼ 民事糾紛正當防衛問題
不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專,而採取的制止不法屬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❽ 糾紛引起打架所謂正當防衛是不是
因為糾紛引起的傷害都是違法的,不是正當防衛。
❾ 民事糾紛中我這樣做算不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於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於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准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你的事情完全是屬於正當防衛的要件的
你可以要求合理的要求
❿ 是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一點糾紛,對方就先動手打人,我們就還擊了,對方沒什麼大傷,我們也不是很重,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