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增強糾紛
① WOW薩滿對團隊的提升
薩滿對你對團隊的增強主要是看你團隊的配置了,增強技能主要是隊物理DPS有提高,元素主要是法系DPS的提高。這個要看團隊,不過你可以雙天賦啊,來回切,要什麼用什麼聽團長的
② 面試問題:當今社會人民的法律意識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在日後的護理工作中,你會怎樣保護自己,使自
學習法律法規,依法行事。一切行為都在合法的范疇內,自然就不會牽涉到醫療糾紛中。合法的行為舉止保障無法將你捲入到醫療糾紛中,無條件、無資格牽連你。
③ 征途守護里的金鍾罩和護甲增強是不是沖突
是沖突的 金鍾罩加滿後就用它了,護甲不要放 我有純守護的號,的確是沖突的
④ 如何增強護士法律與服務意識避免護理糾紛
1..1 強化服務意識:我院急診在編護士 18 年以下的新護士,針對護理隊伍年輕化,新護士服務意識差,缺乏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的技巧,在急診工作中易 引起護患矛盾的特點,堅持對每年進科的新護士,上崗前請 急診工作 年以上、工作經驗豐富、處理護患關系有技巧的老護士上課,以自己親身工作體驗,講解良好的服務態度在 急診工作中的重要性,並定人帶教新護士工作 個月,言傳身教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的技巧,使新護士從思想上、觀念上 和行動上,做到處處為病人著想。同時對全體護士開展經常 性的優質服務活動教育,開展以 「假如我是病人或病人家 屬」為題的研討活動,使護士能夠從病人及病人家屬的切身利益出發,體會病人及其家屬就診時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 診治的心情,從而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自覺的為病人提 供護理服務,因此,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是減少護患沖突, 防範護理糾紛的重要環節。
1_1.2 強化風險意識:急診醫療行為面對的是病情復 雜多變、生命垂危、年齡不一的各種疾病人群,是突然患病 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急診病人,其病情變化中交織著多種因 素,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護士對急診醫療活動中承擔著 這種高風險的義務,應使每一位護士認識到這一點。同時對 一些高風險的護理活動,應加強風險管理,制訂相應措施, 使全體護士強化風險意識,自覺做好每個環節工作 診醫療護理活動中高風險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1.3 強化法制意識:隨著人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廣泛開展,法律本身對醫護、對病人都 要保護其合法權益,護理人員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手段在維 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醫院正當權利,這就要求護士 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應用法律條文保護病人和自我保護,為 此,組織全體護士分批參加了院內舉辦的醫療糾紛和法律知 識專題講座。通過學習,使大家增強法律意識,豐富了法律 知識,增強了工作責任,學會了遵照法律程序處理護患矛盾 的能力,避免糾紛的發生。
1.2服務措施到位:急診病人就醫過程是由多環節組 成,而護理措施到位是保證病人最終得到治療目的的重要手 段。護理措施落實的好壞,也是容易引起糾紛的因素之一。 目前來急診就醫者中,大多數病人及家屬對分級護理的要求 較高,認為交了等級護理費用,就應享有相應的護理措施, 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變化時,往往會引起 護理糾紛。在 護理措施落實的過程,按規范操作,特別是一些常規的基礎 的操作不能忽視。在工作中要求各護士做好文明禮貌 服務, 為病人提供全程服務等,要求預檢護士熱情接待,耐心解釋, 認真判斷,及時分流各科病人等,使病人消除緊張情緒,達 到積極配合治療、護理的目的。
1.3 管理工作到位:護理管理者必須樹立 「以人為本, 以病人為中心」的管理思想 ,要使每個環節的管理達到服 務到位的目標。護士長要善於分析在醫療活動中與護理相關 糾紛產生的原因,探究其根源,制訂可行的防範對策。
⑤ DNF的BUFF強化功能我只堆等級,然後換裝堆屬性,沖突嗎
buff強化系統的原理,是在你施放登記的Buff技能時,優先讀取登記系統中的專裝備,若該系統中某部位空著,則該屬部位就讀取身上穿戴的裝備。只堆等級換裝堆屬性,有一點點的矛盾了。
破極兵刃之能有一個buff效果的。要是不穿異界堆等級的話,那異界套裝的增益效果就沒了啊沖突。
拓展資料:
所以推薦在穿上異界9件之後,當然大部分職業是6件,再去堆buff等級。比如白金徽章,二級稱號,時裝,寵物等等。
Buff一詞在游戲中的意思主要有兩種:一是指增益系的各種魔法,這個詞彙多流行於D&D跑團和網路游戲中,通常指給某一角色增加一種可以增強自身能力的「魔法」。另外一個意思是指在游戲的版本更新時,對某一個職業、種族、技能等游戲內容進行增強。
⑥ WIFI增強器IP地址沖突!!!
第一步: 為了說明ip真的切換了,需要先查詢切換前的ip地址。
第二步: 連接上wifi,打開瀏覽器輸入192.168.1.1(絕大多數都是這個)。此步需要注意:有的時候路由器的ip並不是這個可能是10.0.0.1.這個可以從wifi路由器的背面或者說明書上可以獲得。
第三步: 輸入無線路由器的管理賬戶密碼
第四步:在首頁可以看到連接的狀態,只有一個「斷開」按鈕代表的是 連接狀態
第七步: 切換完成,查詢切換後的ip。可以對比切換前的116.6.159.103可以看到ip確實換了。
⑦ 如何加強公司法務建設
您好,
任何一個法務人員都需要在上崗後明確細化法務的職能,法務的職能主要包括三塊:合規部分、風險控制、決策支持。
合規部分:法務人員應當審查基礎性的事項,比如印章、合同、資質證照等。對於印章管理,首先了解企業之前是如何管理的,在此基礎上規范制度,責任到人,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對於合同管理,要首先了解本企業簽訂合同的流程,需要哪些部門經過哪幾個程序,然後按照現有的程序檢查是否有需要補充或者完善的環節,對於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的分配是否合理,對於合同的審批,一般合同按照企業現有模式結合法律專業技能進行審批,重大合同需要外部法律顧問或者律師支持的,要及時反饋到管理層,加強合規安全性,降低風險;再與行政部門加強對合同和重要文件的登記制度和管理制度。
2.風險控制。這是法務工作的重要部分,前提是首先要熟悉公司的業務,然後把法務工作中的法律咨詢、解決糾紛、預防風險和法律培訓等幾項工作分別展開。風險與糾紛一般會發生在公司的業務部門,制定一套公司適用的制度,在業務部門發現風險的時候報告給法務部門,法務部門負責提供咨詢或者解決糾紛。預防風險主要是公司層面和具體各部門層面,公司整體設立發展決策上或者程序上是否存在風險,業務風險同上,熟悉公司業務之後,慢慢就會在業務開展之前了解可能存在哪些風險,提前預防;法律培訓主要是指對公司內部的人員關於本公司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科普,一方面能夠讓管理層和各部門了解法務工作,配合法務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全公司上下都形成法務意識,共同預防風險事件的發生。
3.決策支持。一般來說就是公司重大項目或者商業談判,需要法務部門參與或者列席,進行法律風險論證,提供風險解決方案等,幫助公司決策。這種情況下,對於不熟悉的缺乏經驗的法務人員,可以與外部律師合作,逐漸積累自己的一套經驗,在足夠熟悉業務及崗位職責之後,就能成為一個較為專業的法務人員。
以上只是法務工作概括說明,具體每一個模塊例如合同審核要注意的資質證照、爭議管轄、有效期、付款方式等等各種細節,還需要法務人員在具體工作中不斷的學習和積累。法務工作是一個整體工作,貫穿公司從上到下的各個層面,千防萬防,只要出現一次失誤,都有可能會抵消之前的工作業績,所以,新手法務在工作中要謹慎、謹慎、謹慎,發揮實用主義精神,多問多跑多學習,才能盡快獨當一面。
⑧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⑨ 加強權屬爭議調處有效化解土地糾紛
土地權屬爭議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為了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保護當事人的土地財產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先後下發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開展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
一、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我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制度的建立,是根據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5年出台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建立了國家統一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制度。隨著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多年來各地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案件的實踐,2003年國土資源部進一步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進行了補充完善,2003年1月3日公布實施《土地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7號令)。經過多年的努力,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各級政府調處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保護了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2006年10月底,全國歷年累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358401件,其中2006年受理案件中,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權屬爭議佔32%,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權屬爭議佔31%,國有土地使用權之間權屬爭議佔19%,集體土地使用權之間權屬爭議佔18%。累計處理327707件,累計處理率達91.4%。土地調處工作取得了成效,起到了「定分止爭」的作用,保護了權利人的權益。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資源環境的變化,土地的資產價值日益顯現,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與土地權屬有關的爭議也日益凸顯。據統計,我國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每年高達幾萬起。如河北省2005年受理土地權屬糾紛23651起;海南省截至2005年底,受理土地權屬爭議6145起;廣州市2004年上半年受理案件71宗,與2003年同期相比增長40%。土地權屬爭議呈上升趨勢。
我國土地權屬爭議的形成由來已久,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主要可歸結為三方面:一是由於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界限劃分不清而引起的爭議。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土地制度先後經歷了由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公私合營)到土地公有制(人民公社),直至1982年《憲法》確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兩種所有制的變化。土地所有制度的變化過程中導致了一些土地權屬不清,這是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重要原因;二是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依據行政命令對土地進行頻繁調撥、土地權屬紊亂、證據不齊等,導致土地權屬爭議認定難。三是地籍管理基礎工作薄弱,技術手段落後,登記、發證不規范,客觀上造成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難。土地權屬爭議的表現形式為:①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即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如新中國成立後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時期,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等爭議;②使用權之間的爭議,即國有土地使用者之間、集體土地使用者之間的爭議,如集體與集體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爭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引起的爭議,水面、灘塗權屬爭議,山林權屬爭議等。
當前土地權屬爭議出現的新問題,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0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中特別提出「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明確指出,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國土資源部先後於2003年發布實施《土地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17號),以下簡稱《辦法》;2007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4號),以下簡稱《通知》。《辦法》和《通知》的出台,為規范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辦法》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40條修訂為36條,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職能部門、范圍、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1.確定了調處的職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2.調整了調處的范圍
《辦法》規定:「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及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辦法》明確了不受理的范圍。規定五種案件不受理,即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3.明確了調處的程序
《辦法》規定調處的程序由申請→受理→調查→調節→處理五部分組成。
申請:申請人具備申請條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證人。
受理:提出是否受理意見。決定受理的,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和證據;不受理的,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政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調查:指定承辦人,進行查證。
調解:查證後,雙方合法自願調解,製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國土部門和承辦人簽字蓋章,送達當事人,上報上級部門。對於不能達成調解或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決定。
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4.縮短了案件受理時限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辦法》縮短了案件受理時限。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縮短為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由決定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對不受理的更是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10日內通知申請人改為:「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為避免一些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久拖不決,《辦法》對調查處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5.規定了調查處理意見的內容
針對各地調查處理意見格式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辦法》對調查處理意見的內容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內容包括四個方面: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④擬定的處理結論。
6.確定了調解書的法律地位
《辦法》規定:「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就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製作了具體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建立應急機制建設
《通知》要求,第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調處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爭議的應急機制建設,成立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目標責任制。第二,抓好應急基礎建設,建立信息庫。第三,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應對和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2.建立快速反應機制
《通知》強調,遇有緊急情況要快速上報,對於發生群體性事件並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特別嚴重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報告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土資源部,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建立保障機制
《通知》要求,加強隊伍建設。要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提高調處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有條件的地方要成立調處工作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保障辦案經費。 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規范程序。案件處理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發揮調解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案件先行依法調解,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爭議升級。
4.建立檢查制度
《通知》指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調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特別要對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定期考核,要求確保調處工作有效進行,實現「案結事了」。
三、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中注意的問題
(一)進一步提高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調處土地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群眾重大民事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辦法,推動與實現和諧穩定格局。
(二)調處工作中要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由於土地權屬爭議成因復雜,所以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過程中,首先,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其次,由於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共同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三)調處工作要程序合法
因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對於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土地爭議調處具有調解在先、處理在後,行政處理在先、司法訴訟在後的特徵。因此在土地爭議調處的程序上要做到①調解在先、處理在後。行政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在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土地權屬問題達成雙方一致意見。行政調解是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一種形式,行政調解的達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迅速、及時結案,又可以減少訴訟,不留後遺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行政處理在先、司法訴訟在後。對一些案件當事人自行解決有一定的難度,由政府處理是最好的選擇。這樣通過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政府可以更好地實現土地政策,解決登記問題,提高辦事效率,但並非土地權屬爭議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行政程序優先,在我國被設置成土地權屬爭議須經行政處理,行政處理結果要接受司法審查。也就是說,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
(四)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長效工作機制
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是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重要保證。①完善爭議調處工作機制,整合調處力量,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構,及時、妥善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②加強地籍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爭議信息庫,實行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動態監測,增強管理科技含量,避免新的爭議產生;③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④保障辦案經費,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將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⑩ 如何加強網格化管理
網格化管理越來越成為基層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何合理設置網格體系,多方建立責任及考核機制,使網格彌久堅固?應做好以下工作:
合理優化體系。合理設置網格層級體系能夠使監管變得更為強力和嚴密。突出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的模式,建立了環境保護3級網格。其中,一級網格以鎮為主體,主要負責本區域內環保網格化管理工作,包括組建二級環保網格體系,落實相關責任人,以及指導、檢查、督察網格內各項環保工作的落實。二級網格以村為主體,主要負責對本級環保網格開展日常巡查,收集污染信息,調處環境污染糾紛,並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要求等。三級網格以企業為主體,主要負責本村本企業環境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制定並實行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減排計劃、環境突發事故應急制度等。
形成這種格局的好處在於,環境管理不再只是環保部門一家單打獨斗,而是由鎮黨委、政府把控全局,有效調動各方力量,對污染企業產生威懾效應。
科學選定人員。在網格體系中有效設定人員和職責也十分關鍵。設立了網格牽頭人、協調員和管理員「三員」管理隊伍。
網格牽頭人由鎮班子成員擔任,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相關指導監管工作;網格協調員由鎮環保所人員擔任,主要抓好環保管理員業務工作;網格管理員則由企業環保員擔任,主要任務是抓好網格內企業的環境監管。
協調員和管理員是基層網格管理中的主力軍,常常扮演著信息員、督察員和宣傳員等多種角色。他們必須對所屬區域內環境進行實時監管,並及時對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對在限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隱患企業,由網格協調員聯合鎮環保所配合管理員對企業進行督察,責令整改;對屢教不改、整改不力的企業則要上報鎮環保網格式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組織力量開展集中整治。
有效鞏固長效。建立嚴謹的工作機制、強化崗位考核,對穩定一項工作的長效管理至關重要。在網格化管理體系中專門設立了5項工作機制及崗位考核制度。
排查整治制度規定,一級網格員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針對性的環境隱患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在重要活動、敏感時期重點加強環保檢查,按照上級要求和規定頻繁開展巡查,對重點污染企業開展具體整治工作。
巡查制度要求,網格監管員巡查時,應隨帶照相機、檢查證等檢查設備,對重點污染企業和環境敏感點巡查,原則上每月不少於3次(其他夜間巡查一次以上),對違法行為採取當場制止,視情況報告和處理,防止污染擴大化。
通報制度規定,由鎮環保所每月出一期風險評估簡報,通報各區域網格在當月的環境監察及投訴情況,並將簡報發放給每個網格聯絡員,從而促進相互監督。
日常檢查制度和工作例會制度,則及時掌握各項動態,認清形勢,以及研究和部署工作提供了保障。
崗位考核制度是各行政村環保責任制考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法律法規宣傳、生態綠色創建,環境污染投訴協調,督促轄區內企業單位及個人環保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