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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糾紛倉單

發布時間: 2020-12-02 02:29:31

1. 倉儲合同中倉單不一致應該怎麼處理

存貨人在交付倉儲物時,未依合同提交驗收資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由於存專貨人沒有屬交付有關的驗收資料,保管人無法對倉儲物繼續驗收入庫的,保管人可以要求存貨人補交驗收資料;如果存貨人不能補交驗收資料的,保管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存貨人承擔違約責任。存貨人對其未提供驗收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全、不及時而造成的驗收差錯和保管人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倉儲合同糾紛頻發 如何防範風險

1.加大對金融機構接受倉單融資的檢查
2012年,廈門中院民二庭在審理中發現,廈門因資金鏈斷裂產生的連鎖經濟糾紛十分嚴重,其中以鋼材貿易倉單質押作為融資手段,向銀行、企業和個人進行融資,因鋼材的跌價及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糾紛繁多,如以買賣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及委託合同糾紛出現的鋼貿融資、交易期貨化以及合同詐騙,涉及廈門多家國企。倉單融資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倉單融資成為融資平台後,進行理財,進入股市、房市,成為影子銀行業務,風險轉移跨界後就有系統性風險的隱患。為防止此類風險的發生,應當加大對金融機構接受倉單融資的檢查,重點從融資倉單的真實性著手,從銀行系統內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門分工和職責,合理設置審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單多質。
2.建立倉單質押登記制度
倉單等各類貿易單證抵質押融貸業務風險頻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現有的倉單質押缺乏公示制度,風險無法預見。關於如何規范倉單質押的管理,我們在征詢過程中,企業對此反映很強烈。為規范相關融資活動,防範虛假貿易,推動商品貿易融資健康發展,應當建立倉單質押登記制度。近日,銀監會向部分銀行下發的《關於規范大宗商品融資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銀行需在央行徵信中心的動產權益登記系統上對倉單進行登記,並將此公示系統與企業徵信資料庫相關聯。
3.建立倉儲經營資信准入制度
倉儲糾紛中出現倉儲物被盜賣、強行提貨等問題比較突出,涉及的倉儲企業既有民營企業也有大型國企,防範倉儲風險的關鍵是保管方的資信狀況,應當建立對倉儲企業、監管方市場准入及資信的審查。提高倉儲方、監管方的准入門檻,對擬開展融資業務的倉庫制定一系列標准,設立倉儲經營資信准入,參照銀行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監管制度。同時,可加強存貨方及倉儲企業的保險意識,以貨物保險化解風險。
4.完備倉儲業第三方監管體系
目前,倉儲合同引入第三方監管制度,第三方監管除了對倉儲流程的監管,還包括倉單質押貸款流程的監管。有效的第三方監管可以從根本上杜絕倉儲企業、貨主和金融機構從業者之間的利益鏈,保證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但目前涉案的倉儲合同條款清楚、責權明確,也都有第三方監管協議,也就是說每批貨都有人監管,但監管人只管物不管「權利」,出現一物多人監管,卻監管不住的情況,第三方監管形同虛設。我贊同對監管方設立經營資信准入,參照銀行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監管制度,建立專業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監管制度。
5.建立格式化倉單
根據國家外管局的檢查發現,目前存在大量企業利用偽造、變造商業單據、重復使用物權單證或套用貨物貿易單證等手法進行虛假貿易。為防止倉單成為投機套利的工具,應當建立格式化倉單。目前,我國規范倉儲合同的法律較少,當倉儲合同向金融倉儲發展時,有更多的細節需要我們去規范。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但實踐中操作方式並不統一,倉單的樣式五花八門,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庫單,存貨人開具提貨單,入庫單僅是存貨證明不能提貨,提貨單才是提貨憑證才能提貨。實踐中對於什麼是倉單,具備哪些因素才能認定是倉單,倉單到底是物權憑證還是債權憑證認識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倉單勢在必行,這樣有利於倉儲企業的管理和以後倉單流通的管理。

3. 倉儲合同與倉單的區別

倉儲合同是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書,而倉單是象徵倉儲物品的物權憑證。前者在正常履行時用不上,後者則必須在提貨時使用,否則保管人不會交還被保管物。

4. 合同中的倉儲合同可以用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
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
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5. 在倉儲合同中存貨方倉單遺失能否提貨

存貨人在交付倉儲物時,未依合同提交驗收資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由於存貨人沒有專交屬付有關的驗收資料,保管人無法對倉儲物繼續驗收入庫的,保管人可以要求存貨人補交驗收資料;如果存貨人不能補交驗收資料的,保管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存貨人承擔違約責任。存貨人對其未提供驗收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全、不及時而造成的驗收差錯和保管人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 物流倉儲法律中倉單記載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貨人是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是倉單的第一個權利人,因此倉單上必須載明存貨人的最基本信息。存貨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的,應當寫明其名稱,名稱應寫全稱。存貨人為自然人的,則應寫明姓名。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這些內容是經過保管人驗收確定後再填寫在倉單上的。需要指出的是,倉單上記載的這些內容應當是以倉儲物入庫時的實際狀況為準的,而不能依據保管人和存貨人訂立倉儲合同時對倉儲物的上述事項的約定而填寫。
(3)倉儲物的損耗標准。一般地,倉單上所記載的損耗標准通常都是根據倉儲合同的相應約定而填寫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能在倉單上對倉儲合同中約定的損耗標准進行變更。當倉儲合同約定的標准與倉單上所記載的標准不一致時,一般以倉單的記載為准。
(4)儲存場所。該記載事項表明了倉儲物所在的具體地點。在當事人對於倉儲貨物出庫問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該項記載也可能用於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
(5)儲存期間。一般在倉儲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會就儲存期間問題而作出相應的約定,倉單上的儲存期間與倉儲合同中的儲存期間一般是一致的。
(6)倉儲費。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倉儲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都是存貨人向保管人支付報酬為對價的,該報酬就是倉儲費。倉儲保管人和存貨人在倉儲合同中通常都會對倉儲費作出約定,倉單上記載的倉儲費這項內容一般與倉儲合同中約定的相同。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倉儲中的貨物存在一定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為防範該風險,存貨人常為其辦理保險。在倉單上載明保險的相關事項,當倉儲貨物發生保險事故時,倉單持有人才能及時向保險人索賠。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填發人也就是倉儲合同的保管人,由於保管人是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倉儲物的儲存、保管承擔著主要義務,因此該事項在倉單中也應當明確記載。填發地一般是倉儲物入庫地,填發日期則一般就是入庫日期。

7.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是否需要倉單

保管合同不需要倉單,而倉儲合同需要倉單。根據如下:合同法關於倉儲合同的第版三百八十五條規定權,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合同法關於保管合同的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這就是說,倉單只適用於倉儲合同中。

8.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權利有:
1、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2、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
3、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4、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5、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6、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義務有:
1、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3、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4、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5、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6、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7、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20章有關規定

9. 有關倉儲合同在《合同法》相關法條有哪些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四)儲存場所;(五)儲存期間;(六)倉儲費;(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0. 倉儲合同的供方義務是什麼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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