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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變更補充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02 02:34:26

⑴ 補充協議的金額需要加上原合同金額嗎

如果補充協議裡面沒有對原合同的金額進行修改不需要的

⑵ 工程增量超過多少需要簽補充協議

一般不需要簽補充協議的。

工程結算審計額超過中標價是正常的事,超過的原因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款、工程結算制度的調整,上述涉及哪個部分就把哪個資料後附在結算文件的後面,所謂的補交資料就是這些,這樣的情況不用簽補協議。

(2)合同金額變更補充協議擴展閱讀:

補充協議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對合同進行補充的方法應該按照順序進行,首先應由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即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當事人經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後一種方法對合同予以補充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而不是合同當事人。

二、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范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4、補充協議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就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必要了。

⑶ 補充協議的金額和原合同金額有一定的比例關系嗎

可以沒有比例關系的!或者重新擬定補充合同以變更原合同都是可以的!

⑷ 補充協議金額有限制嗎

一般不受限制的。不過還需看具體情況。

⑸ 急!!!合同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效果認知有誤解,導致合同金額需變更,這樣的補充協議怎麼寫

鑒於甲乙雙方對...年...月...日所簽訂之...協議第..條存在分歧,現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原協議標物.....效果,不符合甲方預期,現針對原協議標的效果做出如下闡述:......。
二、甲乙雙方依據變更後之協議標的效果,同意變更原協議第..之價金約定,變更後價款為人民幣....元
三、本補充協議為原協議之必要組成部分,本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不相符之處,依本補充協議為准。
四、本補充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如有需要更具體的幫助,可將詳細情況發至我如下郵箱[email protected],我會盡快回復您

⑹ 公開招標的原合同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金額在多少范圍

《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合同備案後,當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實質性內容另行約定,應以中標合同為准,當然,這並不是說合同簽訂後就不能變更了,按《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簽訂後當然可以變更,只是補充協議對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後也需要再次備案,只有進行了重新備案後才能作為依據。
《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的本意是限制當事人以真實意思為由規避法律和政府的相關規定,這是法律對當事人的不正確的真實意思的干預。因此,履約過程中如要簽訂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補充協議的關鍵是要有法定的變更事由並同樣辦理備案手續。否則,工程結算價款只能依據經備案的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據《司法解釋》第21條的規定結算工程價款。

⑺ 主合同約定付款比例70%,簽了一個補充協議,付款可以把主合同金額與補充協議金額加起來 按70% 支付嗎

當然可以啊,因為約定的付款比例沒說到底是主合同還是包括補充協議的金額,如果沒有約定兩個就都可以的,需要雙方協商。如果有約定就按約定執行。

⑻ 簽訂購房合同以後,再追加了首付房款額,需要更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么

一般來說,以實際支付房款的書面憑證為准,不影響合同的主體,更改合同沒有必要。實在不放心,在約定的其它事項中說明首付款的支付額度實際為多少即可。

⑼ 雙方已簽字蓋章的合同中有不需要的物品,需變更合同金額。可以在簽訂補充協議嗎

可以,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對原合同做出修正。

⑽ 合同簽定後有增加內容是不可以簽補充合同

這有幾種情況:
1、原合同中有具體子項,僅僅是工程量發生變化;這種情況可以不需要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變化的工程量以監理簽字核準的直接作為依據;
2、原合同清單中沒有的類似項目,但仍然屬於原合同的承包范圍內;這種情況,在具備設計變更或設計方簽字認可,監理方核准,業主同意,依然可以直接作為結算依據;當然數量、金額較大時也可簽訂補充協議;
3、不屬於原合同承保范圍內的其它工程,如數量金額較小,未達到重新招標要求時,可以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當數量、金額較大或招標主管部門認為應重新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就必須重新招標了,這時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就不具備法律效益了。
如果你公司承接的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標確定的,那麼補充協議不能對招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變,比如單價、質量標准等。即使在補充協議對上述條款進行改變,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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