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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墳墓民事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2 03:05:56

A. 農村墓地范圍糾紛

您好,村委會可以證明歷史上 就屬於你們家的,這樣就可以起訴他們,沒有經過你們同意,這就相當於未經允許侵入他人土地。

B. 民法通則可有關於農村墓地不能妨礙鄰居條款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 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周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 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
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辟謠」發言中得到印證。
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了解相關更細致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辦法。

C. 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法律法規么

一、《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二、《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3)農村墳墓民事糾紛擴展閱讀: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協同處理:

(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

(二)將骨灰裝棺土葬的;

(三)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建造墳墓的;

(四)在公墓、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死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喪葬費和因喪事造成的困難補助費。

D. 在農村自家祖墳旁邊被人無理佔用另做墳墓,是不是侵權行為

蹲自家住墳旁邊被人無理佔用運作墳墓是不是侵權行為?是的

E. 墳墓的法律,我家祖墳在擴修的時候,站了人家墳墓的一點陰溝,這個我有什麼責和算得上是民事糾紛嗎

肯定是民事糾紛了,你在行使自己的權利的同時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兩個內家庭容有了糾紛的矛頭,那麼可以雙方坐下來協商怎麼解決,或是請村委會主持調解,同時也可以像鄉鎮司法所請求幫助,如果事態不好控制可以直接報警。不過,還是坐下來和談吧,畢竟是你家侵權在先,主墳都修到人家地上了,不好說過去。和談和解

F. 有誰知道農村墳墓的遷移相關法律法規。

先人或死者墳墓是其親人祭祀和寄託哀思的特定場所,未經合法批准或回死者親人同意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
但遷移並沒有具體的標准,根據各地的經濟狀況和重新安葬的費用,再加上對親屬的精神補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撫慰金數額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所造成的後果及當地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判定。

G. 這樣的民事糾紛如何處理比較好。我家的墳地佔了對方家的地,現在對方非白要我家2畝地。

本著來公平原則,佔多少源賠多少就是了,再說農村的土地所有權都屬於集體所有,又不直接屬於個人,和對方商量你家可以用其他等面積地來換回該墳地,當然對方可以主張佔地損失的(因你家佔地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這部分你家是需要賠償的。

H. 農村土葬墓地糾紛,急需解決,請專業人士解答,重賞!!!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並非個人所有。
他們的起訴並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基本不會受理。

I. 在農村的墓地屬於合法的么

墓地的合抄法地位問題是一個法與傳統道襲德、公序良俗交織的特定產物。
你要說合法?而《殯葬管理條例》中有這樣的規定——「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從這個層面上講,它的合法性地位難以確立。
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傳統道德習俗、風俗、公序良俗又往往得到尊重與支持。這就看這些傳統道德習俗、風俗、公序良俗損沒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如損害了就得不到法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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