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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約

發布時間: 2020-12-02 03:50:26

1. 什麼是解約協議

即解出合同的合同。雙方以已經訂立或生效的合同(協議或約定,暫稱甲合同)為對象再訂立另外一個合同或協議(暫稱乙合同),在乙合同中約定甲合同解除,即甲合同因乙合同的訂立而終止。但乙合同的訂立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表示。

2. 勞動合同毀約與解約的區別!急,求法律達人!

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屬於毀約,而不是解約,解約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而毀約則是單方的。兩者的區別並不是很模糊,其區別在於是否雙方協商一致。解約不屬於違約行為,但是毀約則屬於違約行為。違約的雙倍賠償(一年補償一個月的),解約的單倍補償或者以單倍補償為前提協商賠償額。

3.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 我想知道如果我想在合同期內解約,需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期未滿,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以下兩種情況外,勞動者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違規收取違約金,勞動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 租房合同解約需要注意什麼

屋租賃相較於一般的動產租賃,價值較高,容易受到區位、不動產現狀、所在土地使用權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各種因素也都較為復雜。

一旦涉及到租賃關系的解除,裁判實踐的難度也會隨之加大,並非簡單地套用法條或合同約定即可解決,還需要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與充分發揮物的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類型及約定解除條款的適用

《合同法》第93條例: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條第1款: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一旦簽訂,就有可能面臨許多影響合同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任何意義的情況,所以合同才規定了當事人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幾種法定事由,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房屋的拆遷徵收、房屋因自然災害損毀、承租人拒絕交納租金、房屋未經消防驗收通過等。該權利的行使無需合同約定。

協商解除。當事人有權自願訂立合同,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自願終止合同,並對合同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安排和處理。

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經常事先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約定,以滿足不同的需求和目的,一旦約定事由出現,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實踐中,此種合同解除方式爭議最大,因其解除權的行使以及解除事由的約定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約定的解除事由成就,僅是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行使該權利,並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

(5)合同解約擴展閱讀:

當事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通知」或訴訟/仲裁的方式主張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在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參照一般的裁判實踐,有進行催告的為3個月,未進行催告的則為1年。

考慮到異議期限,而「通知」又並非提起解除合同之訴的前置程序,從效率安全的角度考慮,在處理房屋租賃關繫上,直接提起訴訟/仲裁解決合同解除問題更為明智。

如果當事人採用通知形式,一旦其解除理由不成立、對方拒收或無視該通知,則當事人將陷於兩難境地,也會進一步加大當事人的損失。

所約定的解除事由是否自願、合法、公平、合理有時候也會成為裁判者判斷合同是否應該予以解除的考慮因素;同時也要考慮「合同目的的實現」。

如一些情節輕微的欠繳租金情形,當事人已及時修正了其違約行為,雖然從合同條款文義理解,當事人確有合同解除權,但小編認為本著鼓勵交易的目的,還是應該盡量促使合同的繼續履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解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法

6. 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員工要解約,怎麼做

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後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案件可以HI我

7. 合同解約書怎麼寫

關於與***公司解除《**合同》的

**公司:
鑒於***情況,目前面臨*****問題(主要寫面臨的問題和解除合同的原因),貴我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故與貴公司解除《**合同》,(最後可以再加上一些客套話)。
特此函告。
**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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