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有用嗎
A. 保密協議有用嗎
如果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專利、重大公司事項等的秘密,;利害關系人簽訂了保密協議就要遵守,否則造成重大損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B. 請問保密協議有什麼用
1、「保密協議有什麼用?」:保密協議只是用來約束勞動者的,讓你按約定為版公司保密、負有保密義務,一權旦你違反保密協議,就要按保密協議承擔責任。
2、「對我各方面有什麼實質上的危害呢?」:在沒有事情發生時就沒什麼影響,一旦公司的機密被泄露、又發現是你泄露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你就應按協議承擔責任了。
3、「我從事的是文案策劃工作,工作上其實沒有什麼秘密可言的」:有沒有秘密可言要看公司是如何認為的了,公司認為有秘密、且這秘密會影響到公司公司的利益的,就可以和你協商簽定保密協議。
4、朋友,你應該仔細看看那保密協議的內容的,尤其是責任條款,不然,將來你是無法說清的。想辦法找來再看看,,最起碼,應該心裡明白哪些該說哪些不該說吧?
C. 入職時簽訂的保密協議到底有沒有用
公司可以要求簽訂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D. 保密協議對試用期員工有效嗎
公司是可以來跟勞動者簽訂保密協源議的,對試用期的員工也是有約束力的,但是協議的簽訂內容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員工辭職,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用工單位,所以協議要求提前6個月是沒有效力的,綜上所述,你簽的那份保密協議是部分有效的,即要求員工辭職要提前6個月,要經過6個月的解密期,否則需要交納違約金這一條是沒有效力的,其他的條款有效。希望能夠幫到你!
E. 跟客戶簽的保密協議還有用嗎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你們公司的保密協議的期限是違法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2年;另外違約金規定過高。如果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支付你經濟補償,你可以不遵守保密協議,因為是公司違反協議在先。你可仔細研究下勞動合同法
F. 保密協議有用嗎
主要是看來簽訂保密協議的約自定,如在你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關聯的業務或不得泄露企業的經濟秘密。但前提條件是,在離職後每月企業需要支付你一定數量的保密費,不然,企業就是違約。當然,保密金要提前協商好。
如果保密協議沒有約定保密金的額度及支付方式,那這份協議是無效一些,不要管它了。
G. 保密協議有用嗎
對個人來說約束並不大。本身這個保密合同就是無效的,保密與競業限制補償版費是在離職後才計算權的,在職期間是不會發放的,即使發放也只是對當時有效(即當月),離職後如果沒有保密費便不受此約束,你所說的條款已經違反了新的勞動合同法,你們兩者的關系屬於不對等的,其實不管勞動合同或是保密合同,其內容均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如果企業要求你保密,就必須支付兩年的工資(至少應按你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70%補償),一般企業很少會支付的,所以目前在保密合同實踐中是很難執行的。
H. 個人身份信息保密協議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這個要看協議的具體內容:
僅供參考: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一、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准、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I. 請問保密協議有什麼用
如果你違反了保密協議上的條款,你是要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
所以,你要做到保密協議上的的內容
J. 合同里的保密協議是什麼東西有啥用
保密協議可以追究泄密者的責任,可能跟競業禁止條款一並規定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