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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要打官司

發布時間: 2020-12-02 04:43:34

『壹』 合同糾紛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您好,一般的合同糾紛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具體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a、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居住證等;
b、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登記機關注冊的工商信息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等;
c、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並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a、買賣合同書;
b、訂貨單;
c、證明違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d、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e、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a、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b、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c、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d、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a、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c、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法院書面申請;
e、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f、當事人申請鑒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g、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h、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i、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j、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k、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貳』 合同糾紛打官司要多少錢

合同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隨處可見,比如常見的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涉及的內容非常廣,因此涉及到的問題、糾紛也非常多。那麼,實踐中,有哪些合同問題是需要找律師協助解決的呢?

1、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

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解決合同效力瑕疵問題對於當事人而言意義重大。

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知,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包括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以及合同效力待定。但無論是上述哪種效力瑕疵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應委託律師協助解決,律師會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可行的法律建議,保證當事人的利

2、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無論在什麼合同裡面,只要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就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此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談和的可能性明顯不高,當事人唯有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

但是,訴訟涉及的內容非常多,尤其是在證據收集等方面,如果當事人收集的證據不完整。不具有證明力的,有可能會導致敗訴。而此時,若有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的,可以幫助當事人解決證據收集的難題,把握訴訟時效,處理訴訟涉及的相關事宜,從而保證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3、發生合同糾紛的

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能否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將直接影響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合同糾紛發生後(尤其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當事人應盡早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協助。合同糾紛律師網頁鏈接

比如,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若無律師的介入,當事人可能會掉下對方設下的「陷阱」,導致損失慘重。又比如,當事人打算訴訟的方式解決的,若無律師的介入,可能會因未把握好訴訟時效導致喪失訴訟權利,損害自身利益等。

4、合同存在涉外因素的

合同存在涉外因素的,在發生爭議時,難免會涉及到管轄法院的選擇、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的適用等內容,當事人在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應盡早委託律師介入協助,最大限度地爭取利益、減少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叄』 我現在要打關於合同糾紛的官司,請問打官司的

想要勝訴,需要具備相關證據

『肆』 合同糾紛打官司需要多少錢

產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此時需要注意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話,那麼法院一般是不會立案受理的。
一、合同糾紛起訴條件有哪些
想打合同官司告狀必須有起訴這一環節,但這也並不意味著生活中只要有人起訴,法院都必須立案受理。事實上,法院所受理的只是那些符合法定條件的訴訟案件,而這法定條件便是每個欲行使訴訟權利的公民所必須知道且要嚴格把握的。起訴的法定實質要件有:
1、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必須在訴狀中說明被告是誰及其基本情況。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寫明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家庭住址、郵編、電話等情況。如果被告是單位的,需要寫清單位的全稱、地址、郵編、聯系方法、單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必須在訴狀中明確提出讓法院依法保護的具體民事權利是什麼,同時提出相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所訴的問題,必須屬於人民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並符合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4、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即原告要起訴的案件必須和起訴者本人或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合同糾紛訴訟費用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一)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其他訴訟費用。
(二)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實踐中,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種多樣,訴訟並不是唯一的解決途徑,但卻是其中比較有效的解決方法之一。很多合同糾紛都比較復雜,因此建議當事人最好委託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這樣勝算會更大一些。

『伍』 合同糾紛打官司好打嗎

打官司有風險,選擇需謹慎,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為宜。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陸』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與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②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③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④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⑤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組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柒』 合同糾紛需要立案才能起訴嗎

合同糾紛起訴 的程序首先需要立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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