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侵權責任
❶ 交通事故責任方不肯賠償怎麼辦
❷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四)安全原則
(五)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
❸ 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詳細的那隻有全抄文啦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10-29/26/36209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5260
❹ 道路交通事故同等過錯怎樣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責任,即雙方各負一半的責任。
本人需要賠償對方全部損失一半,對方需要賠償本方全部損失的一半。如果損失相當,可直接抵消,如果一方損失較多,差額部分由另一方賠償。
❺ 《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六章並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全面規定,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版》第76條沒有涉及的內容權進行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已經規定的規則不再予以規定,直接適用該條件的規定。可以說《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多數問題進行了規定,不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侵權責任法》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予規定的特殊的使用人與所有人分離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因此在法律適用上,要將《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事故相互結合。
❻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單位車輛發生車禍如何賠償
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一)事故責任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二)賠償義務人的的種類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兩類:
1、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即交通肇事當事人(自然人);
2、侵權行為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賠償義務人的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包括:
1、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2、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3、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所在的單位;
4、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擔損失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作為車輛的運行實際控制者和受益者為條件;
5、違反安保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
6、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等。
二、單位車輛發生車禍如何賠償
(一)公務行為的單位賠償
如果單位駕駛員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法人、其他組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由僱主(僱傭關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有追償權)。
(二)非公務行為的個人賠償
如果單位駕駛員不是在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該駕駛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僱主(僱傭關系)如果沒有責任,則不承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❼ 什麼是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糾紛
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糾紛:
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而產生的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此類侵權行為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道路交通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公共交通妨礙通行損害糾紛:責任主體為兩種人,一是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二是公共道路管理部門。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在責任承擔上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傾倒、遺撒固體物,也可以是傾倒液體、排放氣體。
公共道路管理、維護部門的侵權行為形態主要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如,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發生大規模遺撒危險原料後沒有及時封閉道路,導致損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路面出現大石塊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發現、清理造成損害。
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發生損害後,會首先由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承擔責任,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根據過錯推定由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承擔補充責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門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解釋
❽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有哪幾個構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構成需下列四要件: 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專事故當事人的違屬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范疇。 交通事故責任者,必須具備以上四個要件。
❾ 關於如何應對道路(施工便道)侵權索賠的法律意見
公司某項目部出現的拉沙車輛在便道上翻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司機傷殘的事故,現車主及司機要求項目部賠償損失引發爭議。現針對此事故的處理,現提供如下初步法律意見,供參考:一、本事故法律性質為侵權責任本案中涉及的三方當事人:車主、司機、我方項目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施工便道的管理人為我方,因此,對施工便道具有設置、維護或管理的義務。道路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即如果我方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應對事故損失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車主應對司機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車主是否有過錯都應當賠償司機損失。但本案中,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我方追償。二、法律關系簡析假定我方侵權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我方與車主間是道路侵權法律關系,車主與司機間是僱傭法律關系,我方是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司機人身損害的侵權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車主可以我方為被告起訴。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司機可以車主為被告起訴,也可以我方為被告起訴。三、侵權的構成和我方的抗辯理由本案中,道路侵權賠償責任須具備如下條件:1、有致害行為,2、有受害人損害事實,3、損害事實與道路安全性的缺乏有因果關系,4、所有人或管理人對造成道路的非安全因素具有過錯。上述1、2項已成客觀事實。關健在於3、4項的證據證明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責任)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結合本案中,我方的免除或減輕責任的理由有:1、 我方的施工便道是按施工便道建設標准(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業主的招標文件是否有規定?)的,是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2、 我方在管理中,對施工便道盡到了管理責任,如養護、設置了適當警示標志等。3、 受害人自己具有重大過錯。四、證據准備1、 國家、行業或業主的「便道施工標准」。2、 施工便道有第三方驗收,證明是符合使用標准。或收集事故地點的便道的數據:寬度,坡度等,以證明是標准施工的。3、 道路照片。證明在便道中設置了相應的提請司機注意等等警示標志。4、 我方是否有便道管理規章制度,是否設置了相應的安全員。5、 車輛無證照的證據:當事人自認、會議紀錄、交管部門證明、其它當場目擊證人證言。證明無證上路,違法,受害人一方有重大過錯。6、 司機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執照?是否具備駕駛此類車型的資格?7、 超載的證據:車輛的載重標准(生產廠家的標准和汽車使用說明書),以前的收料記錄。證明車損的直接原因是超載,受害人有重大過錯。8、 本次事故時超載的事實:前面車輛均已安全通行,而當其通行時便出現事故,是否能讓前面已通行司機或挖掘機司機等的證人證言。結合第7條推定本次超載的事實成立。9、 其它五、其它1、 無照車輛不得上路通行一般只是承擔行政責任,不是導致車損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中對方一定是超載的事實也沒有直接證據。2、 證人如果能當庭作證,才具有充分的證明力。如果不能出庭作證須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如偏遠山區、交通不便、住院等。如果不願意出庭作證,則讓其寫一份證言並簽字,也比沒有任何證據好。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沒有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鑒定結論書,應當是司機方的責任。也造成本案責任的劃分缺乏基本的權威認定。4、 即使我方證據充分,但因為無法證明對方的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或存在主觀故意,那麼,最終則是一個責任劃分的問題,目前也沒有事故鑒定結論,而責任分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疇,基於現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不公,本案一旦進入訴訟,也可能被判承擔責任,所以我方應有心理准備。 再提醒:一、我們便道主要產生的責任來自於:1、在便道上進行施工時,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致人傷害事件。《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由於我方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便道,未盡到必要義務,產生有維護、管理上瑕疵,從而引發致人傷害事件。《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管理瑕疵,是指構築物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於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使構築物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確定維護和管理瑕疵,通常採用客觀說作為標准,認為對維護管理瑕疵應進行客觀的判斷,惟以瑕疵的存在、不安全狀態的存在為標准,至於其產生原因如何,無需過問。根據這一標准,檢驗構築物是否具有瑕疵,強調其是否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性,凡不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即可認定維護和管理的瑕疵。這種標准,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證明維護和管理瑕疵,可以採用初步推定的理論,即於損害事故發生時,先推定管理和維護有瑕疵的存在,如果維護和管理者認為無瑕疵,則須舉證證明,以推翻該項推定始可免責。 因此,可以看出道路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即:如果我方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應對事故損失承擔侵權責任。當然,我方的管理不善與對方的傷害之間應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我方未盡義務是導致傷害的主要原因。 一般來說證明「無」要比證明「有」更困難,甚至有時是難以舉證的。所以說,一旦出現事故,既使對方也有過錯,法院從保護受害人價值角度出發,無論我方做得多麼完美,總能找到一些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從而判決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很多案例中有類似的反映。 三、為防患於未然,還是要不斷地做好便道的警示標志,用照片等資料記錄下來。在明顯存在危險的地方,盡可能修復它。 如果可以盡量少用或不用,可以發布「封閉通知」,張貼在入口處,其它處也可張貼,並用照片等資料記錄下來,以作為證據。 如果便道危險性確實很大,又有其它通路時,可以視情況填土封閉,永絕後患。 四、風險無所不在,我們只能做到盡可能地防範。
❿ 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如何賠償
交通肇事同等責任的賠償方式如下:
1、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賠償方式是,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己承擔50%,如果雙方誰有保險,就可以用保險公司賠償。
2、如果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機動車損失方50%由對方賠償,另50%由自己承擔,有保險就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一方先用交強險賠償對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擔50%。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10)道路交通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機動車報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