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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電話

發布時間: 2020-12-02 05:47:19

⑴ 有沒有專門打醫療糾紛官司的律師,本人電話15171362900

其實醫療糾紛中律師的作用非常有限,醫療糾紛涉及到的法律就那麼幾內條,重要的是相關的醫容學知識,請再好的律師人家幾句話就能把律師問住,怎麼做是對的,什麼情況下又是錯的,違反不違反診療規范,是否存在過錯,過錯造成的損害是什麼?所有這些律師都是無法回答的。

⑵ 上饒市醫療事故中心地址及電話號碼

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 1、醫院醫務科中國 2、醫院辦公室中國 3、縣衛生局醫政股中國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並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四、醫療事故發生後,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中國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並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6 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

⑶ 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給我打電話約我面試,我自己提前去看了一下,窗戶上貼了好多規則,

按照她的要求完成工作就好了,必須要有吃苦耐勞精神,然後認真學習,按時完成交待的任務就好了,盡然約你面試了就去試試,祝你成功!

⑷ 廣西南寧市文燦律師事務所是不是很擅長打醫療糾紛土地糾紛和經濟糾紛,他們電話是不是0771-4503799

大上海的律師竟然如此德行

自2003年為征地動拆遷信訪至今已有六個年頭,,然而由於個體勢力單薄,,有關部門做了很多偽證,。使得原告多年來信訪沒有好旳結果。
08年2月在上海普若律師亊務所,通過咨詢副主任律師徐培國後得知,崇明2003年3月1曰起,拆遷房屋土地補償標准最低為700+30%,而不是300+150元
徐培國律師當時說;你可以通過打官司要求得到補償910-450*180=82800元。根據規定你完全可以勝訴的,當時就聘徐培國為仲裁申請代理人。2月18日當即付了5000元律師費,同時簽訂了委託書。
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受理了此案。
08年3日26日兩被告同時提出了無理的管轄異議。拆遷協議中第十一條規定二種方式觧決爭議。一;向法院起拆。二;向上海仲裁會申請仲裁。
此協議由甲方制訂,卻又被他們自己推翻,真是無理至極。
在此情況下徐培囯律師不但未替原告辯護,相反卻勸原告撤訴。並代寫了撤訴書,多次勸原告撤訴,原告無奈只好簽字
撤訴後徐培國律師說;不退律師費,但可以到崇明法院提起訴狀。
4月下旬遞交訴狀後,5月20日左右。接到了法院電話通知說要交訴訟費,原告沒有收到立案通知書,後將訴訟費打入他人帳號並請他人代為轉交。
直至08年8月28日才開庭,第一被告未到庭,只有被告的委託律師陳子龍和原第二被告旳法人宋德煊卻成為了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出庭。
第二被告拆遷實施單位祟明具建設用地亊務所沒有人到庭。
而作為拆迀人的上海上船新東聯船舶有限公司笫一被告到庭了,但是該拆遷人卻是一個有名無實的空頭公司。該公司沒有確切的經營場所,沒有真實的地址,在法院的送達回證上送達的地址卻是於被告公司毫不相乾的上海揚樹浦路468號,收件人是舒金美。
徐培國律師對此不聞不問,末替原告主張合法的訴訟程序。
庭審結束後徐培國律師對筆錄看都未看,簽字後就不知去向離開了約一個半小時。
原告在簽字時發現筆錄不全,有利於原告的事實依據沒有記錄,原告當時拒絕簽字要求補漏審判長落下一句,他不簽就不簽好了說完就揚長而去。
在此場合,原告沒有得到律師的援助。原告多次打電話問律師在哪裡、他也不作答。最後得知被法官私自叫去談話了。這讓原告對本案產生了疑慮,為什麼原告的律師在不通過原告的情況下法官要私自叫去談話近一個半小時呢?可見本案有失公正性。
08年10月20日判決,判原告敗訴。
原告不服,要上訴。因上訴期限的關系,再加上律師費用問題,原告只好讓徐培國代寫上訴狀。
在徐培國律師代寫了上訴狀之壓,原告一直通過打電話,直接到二中院等方式詢問其二審立案進展情況,圴沒有消息,一直答復說;還沒有立案。直到2009年1月13日原告突然得到消息,自己的案子早已被判了。徐培國說;12月23日判的,可是直至2009年1日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還說沒有立案,直至09年1月16日二中院的立案庭,信訪處的電腦里經査閱都沒有二審的立案紀錄。可是奇怪的是,該案在08年12月23日就已判決了。而且此立案,判決,是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旳。
出現這種情況,不知是二中院的電腦出了問題,還是公開,公平,公正,在二中院法官旳身上出了偏差。
後經查實,律師徐培國在未獲得原告簽名委託下,私自偽造了一份委託書,上有原告的簽名,且是特別授權代理原告的二審整個訴訟活動。經查閱二中院的卷宗里,徐培國不替原告舉證,卻反幫被告。把東方網2003年9月20曰公布的,其中崇明規定2003年3月1日起適用的,故意說成是該規定是2004年適用,詳見卷宗23頁我們的動遷是03年4月一6月。根據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該動遷地區屬縣城市房屋拆遷,而徐培國故意附和被告的說法,將城市建設的房屋拆遷說成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拆遷公告為證』。

又二審卷宗第24頁徐培國在無權代理中將82800元的訴訟清求,故意說成是,被告【已將此款付給了原告】的這樣一個偽證。
後經查閱法院卷宗,徐培國不但在二審中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進行了無權代理,徐在崇明法院一審卷宗里的委託書也是偽造的。在一審中,律師不替原告主張訴訟程序和訴訟理由,對被吿旳無理言詞不予反駁。使被告,動遷住宅佔地面積94029平方米,而沒有一平方米旳按置房提供,也成了拆遷人這個被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
在一審中開庭時律師讀的是有二個被告旳起訴狀而後來在查閱卷宗時,卷宗里卻是只有一個被告的訴狀,且卷宗里這個被告是一個空頭公司這樣一個事實。空頭公司背後真正的被告是誰只有他們清楚。
祟明縣建設用地亊務所這個第二被告,在拆遷實施中處處剋扣動遷戶的權利和利益,這次開庭,不但沒有到庭,連二個被告的訴狀也變成了一個被告的訴狀。不知原告的律師是怎麼與人操作的?
讓人想不明白的是,作為律師,徐培國收了原告的律師費,收費時信哲旦旦的告訴原告肯定能勝訴,然而仲裁立案後,徐培國不但不幫原告,還勾結被告,對被告的無理請求給予支持,多次勸原告撒訴,撤訴後他還說不退律師費。目的是替被告控制原告。
一審中的調換訴狀,二審中的偽造委託書,無權代理中故意做偽證,幫被告,,坑原告,徐培國另有企圖,他的所有目的就是要原告敗訴。
使人想不通的是;這個自稱當了二十年法官,又是多年老律師的他,是什麼力量至使他竟連職業道德而不頋,干出喪失天良,喪失人性的卑鄙無恥的下流勾當。又是什麼強大的力量扭曲了懂法的老律師靈魂和法律這座天秤?
普若律師事務所的副主任律師徐培國為了不正當的目旳,作出了有損於原告利益的亊情,同時也蔑視了法律的尊嚴和破壞了法律的正常工作,擾亂了司法公正。
為此本人認為;徐培國律師己經喪失了一個律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不配作一個合格律師,如果讓他的這種行為繼續發展下去,將有損於上海這個國際大都市的形象,有損於律師這個職業隊伍的純潔,不利於國家法律公開,公平,公正,工作的正常運行,有損於法律的尊嚴,有損於人民的利益得到合法的保護。
為了維護社會公德,強烈要求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行為給予制裁,純潔律師隊伍。

2009-5-20日
【一個企求法律公正的百姓】

⑸ 求視頻:衛生部全國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維護正常診療秩序電視電話會議內容

你好,你可以去新會網咨詢下,那麼都是做視頻會議的

⑹ 三亞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地址、電話以及郵編

在三亞市區吉祥街,具體多少號我忘了, 你可以找到三亞紅日醫療器械公司,然後在對面的一條路進去就是了。

⑺ 醫療糾紛起訴狀 申請鑒定 怎麼寫

民事起訴狀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兒),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被告 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 地址: 電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xx ,市鍛造廠職工醫院院長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xx元、喪葬費 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x 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 x 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裡,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復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徵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症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於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范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范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系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x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省 市 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 份
起訴人:
年 月 日

⑻ 清溪醫療糾紛投訴電話

東莞市衛生局
地址:
三元路8號報業大廈附樓
電話:(0769)232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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