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予糾紛
⑴ 因婚內贈與房產引發糾紛 贈與人可否撤銷贈
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變更為雙方共同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婚內贈與,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可知,在房產未發生權屬變更之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婚內房產贈與協議的。
⑵ 約定財產贈與子女能撤銷嗎
離婚協議約定財產贈與子女是不可以撤銷的。提出離婚的人經常有一些諸如房屋之類不易分割的財產,而這些財產在離婚過程中又往往成了夫妻離與不離的砝碼。
有的人本不想離婚,為了壓制對方離婚念頭,常常提出離婚可以,但要將財產全部留下或贈與子女;有的人為了解除痛苦或甩掉包袱,一時激動提出只要對方同意離婚,就將財產全部留下或贈與給子女;有的人為了達到離婚之目的,利用緩兵之計,假意答應將財產全部留下或贈與子女。
由於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平衡點,因此,現實中離婚夫妻以協議的形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等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屢見不鮮。但由於贈與雙方關系的特殊性,以及離婚雙方對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了解不透,因而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後,有的離婚的夫妻並未與子女完善贈與手續,也未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更沒有舉行贈與房屋交付儀式。
事後,勉強答應的一方往往會反悔,並以法律規定贈與的財產未交付前贈與可撤銷為由提出撤銷贈與,因而或拒絕移交贈與財產,或變賣贈與財產,或將贈與財產用作抵押貸款等,由此而引起的諸如贈與合同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買賣合同的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很多。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在事實認定上很難把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說,贈與的財產未交付給受贈與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但父母贈與子女的房屋,子女作為家庭中的一員,在贈與發生前後,均住在該屋內,那麼是認定贈與財產交付了還是未交付呢?法院面臨「兩難」。認定交付吧,雙方沒有手續;認定未交付吧,受贈與人已經實際佔有房屋。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以贈與的財產未辦理變更產權登記手續為由,認定贈與的財產未實際交付,因而判決支持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但這樣一來,撤銷贈與的一方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人民法院增加了訴累。
而人民法院從表面上看似乎對撤銷贈與一方的上述行為是支持的,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
⑶ 發生經濟糾紛之前贈與的汽車房產,法院能夠收回嗎
首先明確的是法院不會主動收回的。要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版,法院才會審理判決,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再有就是提醒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⑷ 撤銷贈與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⑸ 當贈予人與被贈人發生糾紛時,原財產怎麼處理
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的,但是有三類不可以撤銷的情形:
①贈與財產已回經轉答移佔有的:基本上就是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過戶;
②贈與合同訂立後經過公證證明的;
③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
不過如果具有法定解除情形,可以不受上面三種不得解除情形的限制,繼續予以解除。
《合同法》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親近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方面: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⑹ 如何處理贈與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