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配送合同
❶ gsp 簽訂了第三方委託儲存配送合同就一定要變更倉庫嗎
委託方應在取得《委託、被委託葯品儲存配送業務確認件》後盡快辦理其《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倉庫地址變更手續,並通過新修訂葯品GSP認證。
❷ 同一法人開的葯品批發公司和零售連鎖公司,倉庫是否可以共用可以共用的話還用委託配送協議嗎
同一法人的企業,如經營范圍一樣,可以在省級葯監那備案全委託配送,零售總部就可以不用設倉庫。新GSP連鎖企業中有這方面的規定。
❸ GSP中,委託第三方倉儲配送的供應商,建首營的時候還要收集第三方倉儲配送協議嗎
首營資料並不要求提供倉儲及配送相關信息。但是在經營過程中會有對儲運的相關要求,建議索取。
❹ 關於運輸的法律問題:需方委託供方送貨,貨在運輸中出現問題,責任誰承擔
您好!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合同法》311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專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屬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貴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質量問題是運輸公司造成的,責任應當由運輸公司承擔。
因為運輸公司是貴公司找的,如果不想得罪客戶,建議給客戶換貨,然後由貴公司向運輸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❺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點特徵
與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主體相對較為復雜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物流服務提供者
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專業經營者。
(2)物流服務需求者
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種工業企業、批發零售企業及貿易商等。
(3)物流活動的實際履行者
物流服務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體,但物流服務提供者有時會把海運、陸運、通關、倉儲、裝卸等環節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給他人,委託他們完成相關業務,使其參與物流合同的實際履行,如運輸企業、港口作業企業、倉儲企業、加工企業等,物流合同的實際履行方成為第三方物流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主體。
廣泛性和復雜性
在物流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從簡單的存儲、運輸等單項活動轉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務,其中包括物流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設計最優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大體上又可以分為資產型物流公司和非資產型物流公司。資產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運輸服務為主和提供倉儲服務為主等不同類型;非資產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貨物代理為主、提供信息和系統服務為主、提供增值服務為主等不同類型。業務的專業化和多樣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內容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因此呈現出多樣性、廣泛性和復雜性等特點。
混合合同特徵無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環節眾多,合同的內容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那麼,從合同內容的約定和實踐來看,雙方的權利義務到底屬於何種合同法律關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單一的物流服務合同在性質上容易確定,如純粹的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或倉儲合同法律關系,其合同名稱就是運輸合同或者是倉儲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是集運輸合同、委託合同、倉儲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種合同於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經營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貨人、托運人、委託人、代理人等各種身份於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關規定,在合同法分則中,分別對15類有名合同作了規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務關系的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承攬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動實踐中,也很少把合同稱為物流合同,因為物流活動大多還是體現為運輸合同,物流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大多數是運輸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運輸合同的范圍,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業對委託托運的貨物進行包裝修補、集裝箱拼箱、裝箱或者拆箱,這時物流企業與客戶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攬的性質與特點,這些遠遠不是一個運輸合同所能涵蓋的,因此,把這種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稱為運輸合同就是不準確的。綜上所述,通常來說,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別是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其法律性質應該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徵的無名合同。
❻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關系
如上所述,物流合同的內容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物流合同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同時由於第三方物流經營者擁有的資源不同,經營特色和經營方式也多樣化,第三方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變得復雜起來。
從第三方物流合同主體來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務提供者(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服務需求者(物流客戶)的關系,雙方基於物流服務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同時也必須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實際履行者的關系,當物流經營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經營資源獨立完成物流服務的全部過程時,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的實際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關系相對較為簡單,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體往往是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每個物流經營者擁有的資源不同,因此,實踐中物流經營者在接受物流客戶的委託後,往往與一個或多個實際履約方分別簽訂合同,委託他們從事具體的運輸、倉儲、加工、包裝、裝卸等服務。
從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看,不管是物流服務提供者(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服務需求者(物流客戶)的關系,還是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實際履行者的關系,根據不同的合同約定和物流實踐,比較常見的幾種法律關系是:
一般物流服務法律關系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過運輸鏈的順利銜接,實現物質資料從供給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動最優化,所以運輸、倉儲、裝卸、搬運等活動仍然是整個物流活動的核心要素。當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的委託,自己進行運輸、倉儲、裝卸、搬運等物流作業活動,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約定的內容時,這種經營模式與傳統運輸業、倉儲業等區別不大,當事人雙方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如運輸法律關系、倉儲法律關系等。在物流實踐中,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可以通過自建或租賃取得,如果租賃取得,其實質是一種租賃行為。如果物流經營者在經營物流服務時接受貨主的委託,根據運輸、銷售或消費使用的需要進行包裝、分割、計量、分揀、刷標志、組裝等簡單作業,或者對委託托運的貨物進行包裝、集裝箱拼箱、裝箱或者拆箱,這種行為具有加工承攬的性質,物流經營人此時具有承攬人的法律地位,則形成相應的加工承攬法律關系。
委託代理法律關系
物流企業不可能擁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資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約定物流經營者在一定許可權內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義委託第三方完成物流業務,這時物流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委託代理關系,即第三方物流經營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內容,對該分合同的權利、義務,物流需求者也應享有和承擔。另外,物流經營者也常常接受貨主的委託,以貨主的名義辦理貨物的報關、報驗、保險、結匯等業務,此時物流經營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還以貨主的名義與海關、商檢、動植物檢疫、保險公司、銀行或其他有關第三方發生法律關系。
居間或者行紀法律關系
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物流經營者可能提供與運輸有關的信息、機會等服務,促成物流需求方與物流提供方(如貨主與承運人、港口經營者等)之間的交易,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和報酬,並協調有關當事方的利益,而自己並沒有同任何一方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實體物流服務,此時,物流經營者處於居間人的法律地位。
實踐中,也有物流經營者在為貨主提供運輸代辦服務時,由於沒有運輸工具,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運輸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運輸工具;由於沒有倉庫,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倉儲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倉庫,此時,物流經營者處於行紀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許多物流活動的當事人並不能清楚區分委託代理、居間、行紀的不同,這幾種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都是一方為他方辦理事務、提供服務或勞務性質的合同,但他們在合同法中各自屬於獨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其主要區別是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居間人則僅僅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信息媒介服務,並不參與他人的合同交易行為;行紀則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
❼ 第三方現代物流和委託配送的區別
第三方現代物流和委託配送的區別:兩者的物流模式不同。
綜觀現今中國物流行業中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經營業態主要有兩種:
一、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委託,根據客戶提出要求處理相關貨物。
其實這種業態的經營模式實質是一個委託的法律關系,從物流學理意義上屬於初級業態。其表現形式是以處理委託人事務為目的,根據委託事項支付一定費用,受託人(物流企業)根據實際成本加上利潤收受費用並提供相應服務。如果委託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受託人設備和其他委託人設備,貨物造成損失的,且受託人已盡了審查義務(《合同法》406條受託人有關義務),受託人免責,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過錯的委託人追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是往往根據委託合同有關條款加以調整。如《合同法》407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項,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級業態實質是委託法律關系。目前中國物流剛剛起步,因此大多數物流企業都是基於這層委託關系而成立的。
二、另外一種模式是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以物流企業名義向外尋求供應商、代理商、分銷商,同時又向客戶提供相應的倉儲、運輸、包裝等服務,為客戶設計物流計劃。
該模式往往是從事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通過與固定客戶(通常是連鎖企業)建立穩定的契約關系,以物流企業名義與生產建立廣泛的商品關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終端客戶建立長時間聯盟合作。這種經營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級經營業態。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代理關系,只要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其與行紀最根本區別在於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活動,因而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不能對抗委託人。實踐中,生產企業,供應商等上家都與第三方物流企業有買斷,代理關系並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根據終端客戶定單進行處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這種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業其實是某終端客戶的代理人,只不過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以終端客戶名義而以自己名義與其發生關系,責任由最終客戶承擔。需要指出的是在此過程中,物流企業為了自己利益越權代理,行為無效。而且由於第三人過錯造成終端客戶損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終端客戶承擔責任。
第三方物流是指既承包供方物流、又承包需方物流的專業化物流,一般以合同方式規定這種承包形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物流(Contract logistics)。
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是指由物流勞務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務的物流運作方式。
第三方就是指提供物流交易雙方的部分或全部物流功能的外部服務提供者,是物流專業化的一種形式。企業不擁有自己的任何物流實體,將商品采購、儲存和配送都交由第三方完成。
❽ 甲和乙簽的合同,乙委託甲給丙送貨,甲開發票給乙,乙再開發票給丙合理嗎
甲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與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分別獨立存在。只是在乙與丙之間的合同,由乙委託甲方作為第三方代為履行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
你所說的發票開具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當我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