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協調糾紛
❶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回原則:
(一)在當答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❷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什麼機構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我國《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❸ 人民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具有哪些獨特優勢
①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版級。②具有簡捷、及時權和經濟的特點,它著重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③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就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情況來看,調解機構星羅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④人民調解能實現情與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可以將法與情融合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
❹ 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糾紛有幾個步驟
人民調解的復程制序: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❺ 人民調解協議糾紛訴訟管轄
有調解委員會的當地基層法院管轄,提供協議可以確權,也可以另行起訴。
❻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第二十一條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3、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6)人民協調糾紛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的條件程序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❼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申請 由民間糾紛當事人自願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較為簡單的可口頭申請),申請人遞交申請書時,應將與糾紛案件有關的證據和材料一並提交調解委員會。
2、受理 調解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對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或不受理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3、調查 調解委員會對所受理的糾紛事實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採取:①聽取各方糾紛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②走訪知情人和周圍群眾,了解核實糾紛事實;③現場調查取證,必要時告知當事人申請專門機關對有關情況作出鑒定證明;④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核實。
4、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確定調解時間,並通知召集糾紛當事人,主持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人員在查明糾紛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對糾紛事項進行調解,引導糾紛當事人消除矛盾,本著互諒互讓、自願平等的原則解決糾紛,達成協議。
5、結案 經一次或數次調解,調解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一般在一個月內宣告調解終結,根據調解結果作如下處理:①調解不成的,告知糾紛當事人可就原糾紛事項申請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②經調解,糾紛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除較為簡單和能夠即時履行的協議外,對於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調解人員認為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6、履行 ①糾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②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調解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7、回訪 調解人員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發現問題及時做好說服勸導工作,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具體處理。
❽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遵守哪些工作紀律
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即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專平等的基礎上進屬行調解;
2、合法合理原則;即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3、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即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❾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來會調解民間糾紛,自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9)人民協調糾紛擴展閱讀:
1、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人民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
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2、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增強防激化工作效果。
❿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內:
(一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