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糾紛
㈠ 租房糾紛報警或起訴
1、關於公安機關的職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所以這種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報警,但是如果經過調查,公安機關認為被告並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那麼公安機關就會建議你通過其他途徑處理。根據你的描述,事實上他們就是這么做的。
2、關於起訴的問題:民事訴訟首先要有適格的被告,這就包括了被告的姓名住址電話等相關信息,否則法院的開庭通知書無法送達對方;
其次要有正當的理由,你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也可以提起違約之訴,要求對方退還相關租房款。
管轄的法院:原則上是在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如果按照違約之訴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3、實際上:為了4000塊錢打官司,實在有點得不償失。耗費的時間精力遠不是4000塊錢能補償的。
所以,建議你直接找對方協商解決。即使要不回來4000,要回來3000也比打官司強。
或者如果對方執意不還,你也可以去律所找個律師,讓他出具一份律師函,律師函會包括假如對方不還錢的一系列對他不利的後果,當然這種東西只是一種討債的手段,往往債權債務關繫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時候,債務人就會比較自覺了。
最後,如果仍不見效的話,如果你真要較這個真兒的話,起訴吧。
補充:事情並沒有你說的那麼悲觀。沒有對方的地址是一回事,你能不能找到對方是另一回事。
如果你能聯繫到對方或者有辦法找到對方,那麼完全可以按照上述3的步驟進行,即使對方沒有固定居所,他總有個睡覺的地方吧?或者他總有電話吧?你最終要起訴的話法院不會那麼偏執的非要某某路XX號這樣的地址,只要保證對方收到開庭通知就行了;如果你根本找不到對方,那麼你起訴也沒有用,不是嗎?法院就算判決你勝訴,你找誰執行?
㈡ 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的,首先是要由當事人都有調解的意願的,那麼可以請系爭房產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派出所申請調解。如果調解沒有意願的或者調解不成功的,那麼可以向系爭房產所在的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系爭房產租賃糾紛金額不超2.3萬的、也沒有其它復雜爭議的,那麼法院就會議「小額訴訟」案件立案,除了訴訟費僅為10元以外,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立案一個月就是規定結案的案件。
㈢ 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那警察來了是如何調解的呢
這要看你們當時的出租合同了,
你當時就不應該給他把房間牆給拆了,因為你現在是租房子的呀,給錢給他的呀,暫時的所有權租住權是你的呀,他這是違規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㈣ 上海租房糾紛(房東不退押金)
合同期滿沒有任何理由扣你押金,提前20天告訴他已經不錯了。
提前終止合同,要提前一個月同對方協商。
找中介公司給你說法。
派出所,居委會一般不管的。
可以找區房地局管理部門咨詢。
㈤ 在上海租房,如果遇到糾紛該找誰維權
出租中介。。沒有中介就找介紹人,沒人介紹人,找房東。實在沒法找公安
㈥ 房屋租賃糾紛 我該怎麼辦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㈦ 上海租房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也不能說他們不管,警察什麼事都有義務來管。
你可以找正當理由來報警,報前房東詐騙。那公安就不會不管了,
這事你們雙方都有過錯。房東為什麼不及早收租,你為什麼不年房證?
㈧ 上海租房糾紛問題找哪裡幫忙
你好
理解你的心情,碰到不講道理的房東是這樣的。
你說你上次交房租的時候和房內東老婆容說過了要退房了,可是她不承認,這比較麻煩,你有什麼書面證明你提前通知他們了嗎?或者你在跟房東老婆提出的時候有沒有人證明。看這個情況房東的所作所為是已經肯定這件事基本上是說不清楚的。
你可以向街道或者居委會反映情況,請他們來調解,你覺得有必要的話可以打110,不過最好打110之前是確實有什麼糾紛的。
還有也可以就當上了一課,以後都要按合同辦事,損失也不算太大,息事寧人吧。
希望能幫到你
㈨ 租房糾紛該怎麼處理
房屋抄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