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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步驟

發布時間: 2020-12-02 08:25:18

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專議後屬,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因此,協議離婚的所需要的是時間主要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協議離婚的核心在於,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但是,實踐中協議離婚有可能會由於種種原因而陷入僵局。比如:雙方不能就孩子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那麼就必然會造成離婚不成。而一次又一次地協商也可能會造成雙方或一方精疲力竭,甚至幾近崩潰。有的雖然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方均作出了巨大的讓步,但另一方就是仍然不同意離婚。這樣一來,協議離婚就遙遙無期。如果夫妻雙方對協議離婚的全部內容都達成了約定,那麼協議離婚需要很短的時間就可以辦理。因此,「協議離婚要多長時間」「協議離婚要多久」這些問題的答案完全取決於夫妻的協商過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❷ 協議離婚的基本步驟是什麼

按《婚姻來登記工作暫行規源范》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因此,協議離婚的基本步驟包括以下幾大步驟:申請、審查和登記。

(1)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有所區別,一般說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2)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後,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部分內容。形式審查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查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願,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3)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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