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轉讓協議
個人「汽車車位轉讓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與公證無關,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則協議就有效。
而公證是指由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要經公證才生效的情形外,一般情況下不經公證不會對協議的本身的法律效力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停車位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B. 停車位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附加合同。能退費嗎
既然車位無產來權,那就應該自是人防工程車位。
首先,合同有效,使用協議應當識別為「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其次,租賃合同最長期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最後,你無法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也是,小區剛建的時候,5年前買的地下車位和地下室,12萬車位、3萬地下室,現在6萬車位、1萬地下室。只能自己勸自己早買早享受。畢竟簽了合同、捺了指印,非應法律規定不能毀約,這就是契約嚴守的精神
C. 我買的車位,已簽車位轉讓協議,能退嗎
效力不同,車位如果按銷售合同產權是是開發商所有,業主只能獲得使用權。
D.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由於本例中第5號停車位屬於規劃審批的停車位,開發商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間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4)停車位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
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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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5)停車位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F. 地下車位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人之間某小區地下車位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真實、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轉讓 某小區 地下停車位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標的
本次轉讓的車位位於某小區 幢與 幢之間的地下停車庫,編號為 號的停車位,具體車位位置以附件一地下車位平面附圖為准,車位大小不小於2.5米*5米。該車位為劃線分隔,無隔斷牆、無封閉,並由 小區開發商劃好車位分隔線;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權,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 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將上述車位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享有與「 小區」 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所有權;轉讓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 小區」商品房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止,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三、付款方式及責任
1、本協議所指本宗車位轉讓金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即 元)(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乙方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於本協議簽訂時向甲方付清全部車位轉讓金。
2、甲方收到乙方車位轉讓金後,原小區開發商向甲方轉讓該車位而來的相關權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已經全部轉移到乙方,甲方無權另行處置該車庫。
3、轉讓後,甲乙雙方須到 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備案,就車位物業管理費繳存辦理移交手續。
四、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該車位之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使用該停車位,須服從和遵守 小區所在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並交納相應的車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五、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未盡事項應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契約收存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物業小區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附:一、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二、車庫明細圖的有效復印件;
三、該車庫原建設方向甲方轉讓車庫的協議書復印件。
G.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超過20年合法嗎
1、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超過20年,屬於部分不合法。
2、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不少,因為種種原因不夠買車位或車庫,而租用他人的情況,這類的協議性質上屬於租賃合同,本身內容不違法不損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
3、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由此可見,租賃車位二十年,這個期限是有效的,超過了二十年,超過部分就屬於無效,也就是說協議超過二十年就屬於無效協議。
(7)停車位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明確一點,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2、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
3、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4、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
5、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
6、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7、對於協議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與該小區物業公司的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