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的責任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信息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2. 什麼是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你好。
網路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利用網路為手段和工具實施侵權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版。
網路侵權行為是隨著新興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侵權法上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互聯網作為新興技術,在給社會帶來開放、自由的同時,虛擬空間中網路用戶道德感和責任感的鬆弛使得網路成為侵權行為的多發地。網權絡侵權行為具有隱蔽、超越時空等不同於傳統侵權行為的特點,為此,《侵權責任法》專門設有條文對網路侵權責任作出規定。
網路侵權責任在責任主體上多涉及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用戶是網路平台和網路服務的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務以及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從事侵害他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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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包括哪些
網路侵權責任包括泄露網路登記人的相關信息以及秘密轉移網路登記人的資產。以及在網路上毀譽網路登記人的名譽等相關侵權責任。
4. 網路著作權侵權應承擔何種責任
隨著網路的進步,網路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那麼網路著作權侵權應承擔何種責任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得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一、網路著作權侵權承擔何種責任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2、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3、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2)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5)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5. 楊立新: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中網路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不同。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況下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路侵權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種規則: 1.提示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有的將其叫做「通知與取下」規則。 提示規則的要點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要求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該提示之後,應當按照其提示,及時採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構成對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提示、或者經過提示之後即採取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即為「避風港」規則。 2.明知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規則,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必要措施,任憑網路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路平台實施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於該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應當理解和解釋的主要問題 依筆者所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尤其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規則,在下述十個問題上需要進行正確理解和解釋。 1.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范圍的做法是確定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即民事權益的范圍。在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中,也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即「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對於此處的「民事權益」應理解為凡是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所能夠侵害的一切民事權益,包括人格權益以及知識產權特別是著作權。 2.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發布的信息有無審查義務。筆者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上發表的信息不負有事先審查義務,除非是自己發布的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用戶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沒有事先審查義務,這是與傳統媒體的根本區別。 3.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條件。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筆者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條件是被侵權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不是經過法院確認侵權。 4.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時間要求。被侵權人提示之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這里的所謂及時,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後的適當時間內,或者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侵權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具體是否構成及時,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例如技術上的可能性與難度具體分析確定。 5.對採取的必要措施的選擇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必要措施是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例如停止服務的措施)。所謂必要,就是能夠避免侵權後果,且不限制他人的行為自由。這就是「必要」的界限。超出這個界限的,構成新的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己決定採取何種必要措施。如果對必要措施是否必要發生爭議,則由法院在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中作出裁決,由法官判斷。 6.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應否設置必要的門檻。筆者主張在被侵權人提出通知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時候,應當設置必要的「門檻」,一方面可以限制無端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人的濫用權利,妨害互聯網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被侵權人的責任感。 7.被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用戶提出侵權責任請求的反提示規則。反提示規則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被侵權人的提示而採取必要措施之後,發布信息的網路用戶認為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而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恢復的規則。如果確認該網路用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沒有侵犯提示人的人格權、著作權等權益,給反提示人造成損害的,提出提示的「被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連帶責任的性質。 第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誰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問題是明確的,就是與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但本條只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也是連帶責任人。如果被侵權人起訴兩個被告,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用戶,法院應當一並確定各自的賠償責任份額。但由於網路侵權行為的特點,被侵權人一般只知道侵權的網站,很難確切知道侵權的網路用戶是誰,在實踐中,被侵權人通常只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而不起訴或者無法起訴直接侵權人。這並不違反《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連帶責任規則。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何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有的學者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實施了間接侵權行為。這樣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是正確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沒有採取必要措施的行為是一個間接行為,並非直接侵權。 第三,一方的侵權行為為直接行為,另一方的侵權行為是間接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換言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嗎?依我所見,並非是共同侵權行為,而是基於公共政策考量而規定的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由於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的隱匿性,被侵權人不易確定直接侵權人身份的特點,才規定為連帶責任,使被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給網路服務提供者苛加的一個較為嚴重的責任。 第四,既然是連帶責任,那麼就一定要有賠償責任份額的問題。對此,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責任大小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由於只是間接行為,因而其承擔責任的份額必然是次要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應當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的原因力和過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份額。 第五,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有權向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追償。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