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中
㈠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哪些類型的侵權責任採用了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學校侵權,建築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等
㈡ 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參考答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回但同時也規答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㈢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4)侵權責任中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
並於2010年6月3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㈤ 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㈥ 侵權責任中替代責任有哪些基本規則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僱主轉承替代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用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㈦ 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7)侵權責任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㈧ 產品質量責任中民事侵權責任或無過失責任是下列責任中的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這里所說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初級農產品等不包括在內;這里所說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不僅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確認該種因果關系,一般應由受害人舉證,受害人舉證的事項為缺陷產品被使用或被消費、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對於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產品責任的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產品的生產者不僅包括製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製造者的企業或者個人。對於產品責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受害人賠償之後,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後有權要求運輸者、倉儲者賠償。
產品責任實行何種歸責原則,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產品責任為過錯責任,其依據是《產品質量法》第42條之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41條之規定。本書作者認為,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至於《產品質量法》第42條的規定是規范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不是產品責任的性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