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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02 09:37:10

侵權責任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哪些

對於無過錯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
一是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損害的侵權責任。
二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四是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五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六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除了上述幾種之外,還有以下幾種舉證責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無過錯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Ⅱ 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民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錯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應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第七條規定:行損害民事權益論行錯律規定應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其規定 依據述規定及民通則、侵權責任相關條款規定錯責任原則指損害發既加害故意受害故意第三故意造律規定由加害承擔民事責任種特殊歸責原則;種基於定特殊侵權行歸責原則其目於保護受害合權益效彌補受害特殊侵權行所造損失 與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現代司制度侵權民事責任三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規定錯責任 1、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致損害監護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32條) 2、用單位工作員執行工作任務致損害用單位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34條) 3、提供勞務勞務致損害接受勞務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35條) 4、產品存缺陷造損害產者銷售者承擔真連帶責任錯責任銷售者具錯承擔終責任;銷售者錯產者承擔終責任(《侵權責任》第41-43條) 5、機車與行、非機車駕駛間發道路交通事故機車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第76條) 6、環境污染致損害污染者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經營者、占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69-77條) 8、飼養物致損害物飼養或者管理承擔錯責任(物園承擔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損害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損害醫療機構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55條) 11、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真連帶責任錯責任(《侵權責任》第59條) 12、道路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行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89條)

Ⅲ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專「沒有過錯屬,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Ⅳ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更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無過錯責任原則開始逐漸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Ⅳ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條款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版承擔責任不同。權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污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Ⅵ 誰能最通俗的解釋一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萬分感謝!

應該說「jayrao"的回答是比較詳細的,但鄙人認為不夠准確,理由如下:
我國《侵版權責任法》的歸責權體系采」二元論「體系,及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
關於過錯原則,「jayrao"已經論述的很詳細,鄙人不再贅述。
但諸如幼兒園小孩兒被侵權的情形適用的雖然是過錯推定,但仍是過錯原則。即推定你有過錯,承擔責任的前提也是你有過錯,但舉證責任倒置,應有侵權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還有物件致人損害、產品致人損害(新產品質量法規定)等使用的也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也是過錯原則的另一種適用情形。
無過錯原則即是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承當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例如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等,一旦對人造成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或減輕責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過錯。
至於共同責任,即雙方都無過錯公平承擔損失的情形其實是一種責任的分擔方式,我國《侵權責任法》未將其列入歸責原則體系。
希望對您有用。

Ⅶ 什麼是無過錯侵權責任原則在我國適用無過錯侵權責任原則的有哪些情形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Ⅷ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Ⅸ 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回過錯不同答,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污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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