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2
① 合同法62條有什麼規定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專約
定或屬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②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合同法62擴展閱讀
合同是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的根據。我國民法里規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約定就是該原則的體現。然而,實際中的民事行為往往是復雜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將所有事項都做出明確的約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履行規則還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③ 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款交付不動產是指什麼
《合同法》第六抄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襲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這里所謂的交付不動產,不是說的物權的變動,而是指交付使用,就是我們生活中所說的「交房」或者「交鑰匙」。以房屋為例,理解該條文:如果買房子,開發商給買方交鑰匙、交房應當在房子的所在地進行。
④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合同法62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⑤ 如何准確把握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必要的准備時間
您好,合同法62條主要規定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可以適用的規則。
其中,必要的准備時間,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特性,具體的約定內容來給出合理的時間。如雙方約定買賣貨物,需要考慮到不同貨物的准備以及運輸時間,這與貨物的質量,屬性,大小,是否易碎等都密切相關。因此,總之,就是根據不同的合同給出不同的必要准備時間。
相關法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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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相抵觸怎麼判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回式訂立合同,當事人答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是關於農村宅基地的規定。
以上兩個法律性質不同,法條沒關系,也不會抵觸。
⑧ 我國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對發生爭議的補充條款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中沒有約定或者容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⑨ 合同法第62第三項與合同法141條怎麼適用
關於標的物的交付,第62條是通則,第141條是關於買賣合同的特別規定。
適用版法律的話,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是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
如果是買賣合同,適用141條,如果是其他沒有特殊規定的合同,適用62條或者從約定。
⑩ 合同法161條和合同法62條第(4)項是否沖突
屬除外條款,如果合同法第61條、62條仍然不能確定的,按有利於合同實現的原則,規定了1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