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違法行為
A. 侵權行為,違法行為是事實行為嗎
你好。民事法律行為一定是合法的、事實行為不一定。我給你舉合法的事實行為。 發明創回造,拾得無答主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加工、著作、無因管理不合法的事實行為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總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統屬於行為范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B. 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侵犯知產的違法行為包括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三大類。
(1)假冒專利行為。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在不具專利權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不具專利權的產品稱為專利產品,等等。
假冒專利者,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又無法律依據,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3)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常見的如製作、銷售、使用盜版書籍、音像製品、軟體等行為。
侵權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道歉、賠償損失。性質嚴重的,要受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收非法所得,坐牢3~7年。
(4)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未注冊商標時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如「○注」或「○R」,或者在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行作為注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人誤認為該商標是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也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且標注注冊標記,或者在其未予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標記。
對冒充注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就是我們俗稱的傍名牌、假冒名牌,是指○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仿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仿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6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侵犯、亂用、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予以依法處理。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犯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買賣商標標識的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買賣商標標識。對於違反這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標識,並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可以撤銷期注冊商標。如果構成侵權行為的話,還要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責任;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7)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為。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為是指擅自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或銷售上述違反規定的產品等行為。
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等予以行政處罰。
(8)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嚴重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會涉及犯罪。
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監督檢查部門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
對涉及犯罪的行為,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侵犯專利權主要表現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C.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區別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D. 侵權責任法中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侵權責來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自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E. 在民法中,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和非法行為有什麼關系以及區別
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和非法行區別:
1、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2、違法行為(非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定義解釋:
違法行為:又稱「非法行為」或「不法行為」。「合法行為」的對稱。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並應受法律追究的行為。民法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是指:是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人身權利的行為。
F. 請問媒體曝光他人犯罪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算是侵權么
這個要分好幾種,首先,如果你被警察抓住在現場。媒體是沒有權利播發你的相貌和照片的。因為這個階段你頂多算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有叛你有罪之前。你享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任何權利,包括肖像權。
你被法院確定有罪以後,還有很多的分類
如過你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那麼任何媒體都不可以在你不允許的情況下公布你的肖像特徵。
但是現在中國對這個都沒有明確的立法規矩,而且一般被判了後。大家對這個也沒什麼想法,都TM進牢子了,暴光不暴光沒啥區別。
最主要還是看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
一般市縣的小電視台沒這個意識,因為就算不播你的相貌,全市人民至少很多認識的你的。相對傳播范圍也小。
但是省一級的一般這方面處理還算OK
G.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嗎,怎樣理解
事實行為是否包括違法行為?
關鍵在於如何對作為法律事實的人的行為的劃分。學者們普遍將人的行為首先分為違法行為和適法行為兩種,違法行為主要有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適法行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或容許行為,它又分為法律行為、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三種。按照這種分類方法,事實行為只能是適法行為。
但是筆者認為,作為法律事實的人的行為首先應區分為法律行為、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三種,法律行為和准法律行為均是適法行為,事實行為中既有適法行為,也有違法行為。因為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完全符合事實行為的本質屬性。比如侵權行為,完全具備事實行為的特徵:其一,侵權行為並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它同樣是一種客觀的、對外界造成實際影響的行為;其二,侵權行為一經構成即依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法律後果,它與事實行為在法律控制上並無實質區別;其三,侵權行為在本質上也是一種事實構成行為,它與事實行為一樣,因符合事實要件而成立,並且侵權行為的這一特點實際上更具有典型性。正是由於侵權行為與事實行為具有性質上的共同性,因此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對這兩種行為的法律控制方法也是相同的。也有學者認為,由於違法行為另有名稱(如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等)並且有專門規定,因此就將其從事實行為中劃出,所以事實行為只指適法行為。這種觀點也是欠妥當的,因為適法的事實行為同樣另有名稱並且法律對此也作出了專門規定,比如加工、先佔、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現等等。所以,以法律另有名稱和專門規定為由,將違法行為從事實行為中劃出是站不住腳的。事實行為在范圍上應是指除法律行為和准法律行為以外的任何行為,它既可以是適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
H. 這樣屬於違法侵權行為嗎
不屬於違法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在空間里引用其網站圖片和歌曲,不屬於營利性質的,只能看作是自己欣賞而使用,因此,並不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