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簽署地
Ⅰ 簽署宅基地協議是否有
1、該房屋屬抄於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如果有有效的遺囑,則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有效的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原則性規定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2、可以不公證,但是公證後的文件效力大。
3、家庭內部有矛盾,如果占該房屋多數份額的人同意交易該房產,則可以交易的。
Ⅱ 合同簽訂地點有什麼區別
合同簽訂地點是根據合同簽訂承諾地點,但是在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其約定的合同簽訂地點也是不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協議簽署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Ⅲ 為什麼處理合同糾紛有時可以選合同簽訂地,有時候不可以啊
你可以看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關於管轄的規定
有些是協議管轄,就是合同可以約專定管轄地,屬有些叫專屬管轄,就是去哪裡起訴只能按法律規定,不能自己選擇的
即使是合同選擇的管轄地,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而且不能選擇管轄法院的級別
Ⅳ 協議是簽訂還是簽定
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說,應該用「簽訂」。
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是動態的表述,就是從醞釀到談判,再到雙方簽字成立。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後產生的狀態,是一種靜態的表述,就是已經經過簽訂行為達到了雙方希望的結果,不但已經成立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已經生效,對雙方已經設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中對於簽定合同還是簽訂合同並沒有明確的要求,不過在實際的情況中大家最好還是使用簽訂合同這組詞語比較嚴謹,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所以謹慎點沒錯的。
所以無論從規范語言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4)協議簽署地擴展閱讀
簽訂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Ⅳ 合同的簽訂地點在合同糾紛中能起到什麼作用
在糾紛中,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於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查明與簽訂地點相關聯的事實情況。一句話,有利於查明案情;
二、有利於確定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可以在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選擇一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