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侵權嗎
㈠ 汪峰訴韓炳江案件中雙方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汪峰訴他人侵犯名譽的,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的證據制度, 應當由汪峰一方承擔「對方侵權」的舉證責任;而對方也可以反駁,或就本方「沒有侵權」進行舉證。
一、汪峰一方的舉證責任
1、對方客觀上存在損害本方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即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且行為向第三人散布, 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准,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即被侵害人是明確的,就是汪峰本人。 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
二、對方可以舉證或反駁
1、本案不存在名譽被侵害的事實;
2、本方(被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3、被告的行為和所謂的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
4、被告主觀上沒有過錯。
三、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㈡ 我就想問卓偉,這么曝光別人的照片不算侵權嗎
這個不好說的,應該不算吧,要不這么多記者都侵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