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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與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02 12:09:30

⑴ 電子合同有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電子簽名來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自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可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結合《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我們歸納總結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電子合同其實是合同的一種新形式,所以除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外,還應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簽署電子合同時,簽署方最好在合同條款中先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電子存證,以及選擇由權威可靠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和第三方簽約平台。

⑵ 補充協議生效的條件

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范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2)協議與條件擴展閱讀:

衡量要素: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則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方能生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對此<合同法解釋>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⑶ 請問:什麼樣的條件 和什麼樣情況下法院才會給予 司法確認 人民調解協議書呢

屬於民事糾紛,且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包括身份關系,收養關系,婚姻關系。
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等情況不予確認。
望採納。

⑷ 運輸協議對運輸方有利的條件

貨物運輸合同是一類重要的合同,賠償責任的確定不僅與合同當人事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也關系著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確定可得利益賠償對於確定賠償責任至關重要.確定貨物運輸合同違約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一方面要考慮《合同法》有關賠償責任的規定,另一方面還要考慮特別法對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然而,《合同法》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及計算缺乏明確的規定,特別法就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定不是很清楚,致使在實踐中出現了對貨物運輸合同違約可得利益賠償問題認識不一致的現象,本文就針對這種現象展開討論並提出一定的解決之策.本文正文分為五個部分,圍繞確定貨物運輸合同違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問題展開研究,在結合有關規定和實踐案例的基礎上,指出實踐中處理貨運合同可得利益賠償問題有分歧,不確定的地方,再結合對規定的理解,學者觀點,實踐中好的做法,從貨物運輸合同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確定以及可得利益賠償額的計算這三個角度,理清司法實踐確定貨物運輸合同違約可得利益賠償的混亂性問題,提出筆者對司法裁判過程中應有的分析思路的見解.第一部分,以兩個真實的裁判案例表明實踐中對貨物運輸合同可得利益損失的確定有著不同的判法,並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做簡要分析,引出文章要探討的問題:貨物運輸合同違約可得利益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

⑸ 什麼是服務期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服務期協議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現實問題

吳先生在某大型企業擔任技術經理一職,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為內兩年。一年後容,公司欲派吳先生到英國培訓半年,吳先生感到很高興,但是公司同時要求吳先生在培訓前必須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服務期合同,吳先生感到很困惑,其合同在培訓完之後都尚未到期,為什麼要在培訓前就簽訂服務期合同?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對該企業來說,由於為吳先生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送其出國接受專業的技術培訓,因此可以與他訂立書面的服務期協議,約定其為企業提供勞動服務的服務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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