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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解除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2 15:27:13

㈠ 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已經解除,還是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不一樣,西頭的廠房已到期,直接起訴騰退房屋;東頭廠房沒到期但拖欠房租,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理由是拖欠房租達到一定期限,其行為表明其已經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㈡ 法官把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訴請認為為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提起異議的。

如果合同守約方在立案時請求解除合同,實踐中不少法院以訴狀是否送達作為條件,認為如果訴狀已經送達違約方後。

該合同實際已經發生了解除效果,守約方再訴請繼續履行就喪失了請求基礎,因此不應當予以支持。

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2)請求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解除訴訟應屬確認之訴:

由法院作出判決才能使法律關系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訴訟類型。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權系單純的形成權,通知即生效。

解除權之行使,只須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必請求法院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決。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解除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直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通過研讀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判決書發現,對於未通知而直接起訴的案件,絕大多數法官採取以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形式向相對人。

合同解除訴訟,不管是解除權人訴前是否已經通知相對人而提起的訴訟,還是相對人提起的異議之訴,其實質都應是請求法院對合同解除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而非形成之訴。

㈢ 對解除合同請求法院按照多少收取訴訟費可是單獨解除

如果僅僅要求解除合同,是按件收取訴訟費,只需要交納100元左右的訴訟費。

如果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還請求返還財產,法院就會按照返還財產的金額收取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請求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可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一、合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協議解除採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㈣ 能否請求法院直接判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必須經過通知程序。

㈤ 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因來承包人的原因自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㈥ 合同糾紛,請求解除合同

你所說的情況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如不能協商解決,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下條件可以解除合同: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條)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第45條)
5、合同附解除條件的,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租賃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條)
13、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㈦ 請求解除合同是形成權還是解除權,為什麼

形成權是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改變民事法律關系。請求解除合同是解除權,具體又分為單方解除權(此為形成權)、雙方解除權等。

㈧ 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訴訟費如何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合同糾紛類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是一貫的和明確的:
(1)僅專請求確認合同屬效力,不屬於財產案件,按照其它非財產案件按件收費,只需要交納100元左右的訴訟費。;
(2)請求確認合同效力,同時以請求確認的合同效力為基礎,請求履行合同義務、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具體訴求的,作為財產案件處理,按照具體訴求的累加金額計算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㈨ 能否請求法院直接判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必須經過通回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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