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糾紛案
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任惠溫與任鄉鎖地基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復院:制
你院(1991)晉法民字第3號《關於稷山縣任惠溫與任鄉鎖地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任惠溫與任鄉鎖南北為鄰,任惠溫居北,任鄉鎖居南。兩家的房院土改前為任惠溫之父任充義的場院和場南小院。場院內有北房7間、東房5間,場南小院有北房3間。土改時,場院的北房7間、東房靠北3間及場基北半個登記在任充義名下。任鄉鎖家分得任充義場院的東房靠南2間、場基南半個及場南小院北房3間,有房窯所有證和土改幹部證明,1962年任充義將場院的北房靠西4間賣給生產大隊,該4間前面的宅基地也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歸生產大隊使用。同年,任鄉鎖之父任成山經集體組織同意,以其分得的2間東房北山牆為界往西築起界牆,使用了此段地基,並已使用多年,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將爭執地基判歸任鄉鎖家使用是適當的。
② 地基糾紛上法院有房產證就有證據了嗎
地基糾紛到法院提供房產證屬於最有力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專十三條證據包括: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③ 房子地基糾紛怎樣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立案案由428條,選取其中一條;事清我會分析選由。民間法律人。
④ 關於房產地基糾紛問題
一句話:弟弟起訴哥哥肯定是沒道理的,不會贏的
分兩種情況:一,如果弟弟內現在容是非農業戶口,已成為居民,那他是無權在農村享受宅基地的,肯定輸;二,如果弟弟現在戶口還是農業、還是村民,他沒有宅基地應該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有村委會審批,而不是從他哥哥那裡討要
從你文中所說可以看出弟弟是屬於那種成年以後就進入城市工作買房,如果現在已經有了小孩,小孩已經上學,那還是農業戶口的可能性極小,因為如果是農業戶口,小孩上學就要交借讀費、贊助費等
文中你說哥哥的房子不知道是否和弟弟合建,如果是合建,弟弟也不能享受哥哥的宅基地,只是當初弟弟出的資金哥哥應該還給他
因此,對於哥哥來說,不要做別的工作,只要弄清楚弟弟的戶口就行了
⑤ 地基有糾紛如何查檔案
根據以下法律規定,縣土地部門收件-受理-審查-決定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手續。內
1、《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三款;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號修改)第7條、第8條。
以下材料為審批檔案組成部分:
1、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復印件);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受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原件,沒有舊住宅的免交);
4、村民會議決定或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及公示證明材料(原件);
5、規劃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
村民因建設、糾紛等需要調取檔案的,可以向當地土地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調取、復印檔案。
⑥ 關於地基的民事糾紛問題
無論是抄誰都沒有地基的所有權。該地基的使用權是地基上附著物(房產)的所有權人,若要推倒房屋重建,原房主得重新申請土地使用權,若原房主和土地使用權人轉讓了權利,重新申請後土地使用權登記人和房產所有權人登記可能轉變。
本案中,若父母還健在,則父母是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他人無權擅自決定房屋和土地的變更;若父母有亡故的,則按照繼承法先處理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後方可行下一步的改造。
從敘述來看,本案中父母還健在(需小房子居住),則哥哥的行為若為父母真實意思的體現,則合法合理;否則不合法不合理,但弟弟應請父母和協助父母依法維權,制止哥哥毀壞房屋和侵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⑦ 地基糾紛,土地糾紛
協議不成,可以要求村鄉確定使用權,然後合法批復即可創建。
⑧ 關於蓋房的鄰里糾紛如何解決
您好: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第一: 我很贊同樓上 xtlujun朋友的回答。鄰里糾紛,和諧為重。如果有可能協商,互諒互讓,是最好的結果。
第二: 單從法律的角度,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可以先撇下糾紛不論,單就住院的事實起訴嗎?案由和訴求應該怎麼寫?
單就住院的事實起訴?案由和訴求應該怎麼寫?這是最關鍵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的構成要件有:
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根據你的描述,個人認為,你們需要舉證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和侵權後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但是,看你描述的事實,並不足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侵權。
2、 鄰居家蓋房該不該留滴水檐?相鄰關系的處理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這個法律應該不會限制的。
國家對於農村宅基地的面積由各省自行制定。你的問題關鍵的就是看雙方的宅基地是不是依法取得,如果是的話,那麼,在上面的建築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不是,那麼,應當屬於違法建築。
相鄰關系的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3、 我家蓋房在先,他家蓋房在後,現在他要在地基蓋上直接蓋房不留滴水檐合理合法嗎?
這個問題見我在第一部分的回答。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⑨ 農村地基糾紛怎樣解決
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村委會、鄉鎮司法所調解;還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訴。
⑩ 農村老地基糾紛
常見的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後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後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採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於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佔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准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准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後,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對於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