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協議是什麼
⑴ 合同服務期是什麼意思
合同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⑵ 服務期協議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服務期協議是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約定由勞動者為用人專單位服屬務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服務期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服務期協議必須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前提,否則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2,在服務期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3,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⑶ 簡述什麼是協議,協議的主要組成部分,協議與服務有什麼不同
1.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內的一致意見。容
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
2. 協議的要素: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3.協議與服務
協議是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的形式要件,協議可以形成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
服務是指為他人做事,並使他人從中受益的一種有償或無償的活動。不以實物形式而以提供勞動的形式滿足他人某種特殊需要。
如果協議與服務聯系起來說,服務是內容,協議是形式,在協議中約定服務的內容,約定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各自獲得什麼需求等,這就是服務的內容。
⑷ 協議,服務與介面的定義及關系是什麼
1.協議
協議就是規則的集合。在網路中葯做到有條不紊地交換數據,就必須遵循一些事先約定好的規則。這些規則明確規定了所交換的數據的格式以及相關的 同步問題。這些為進行網路中的數據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約定稱為網路協議(Network Protocol),它是控制兩個(或多個)對等實體進行通信的規則的集合,也就是水平的。網路協議也簡稱為協議。
協議由語法、語義和同步三部分組成。
2.介面
介面是統一結點內相鄰兩層間交換信息的連接點,是一個系統內部的規定。每一層只能為緊鄰的層次之間定義介面,不能跨層定義介面。在典型的介面上, 同一結點相鄰兩層的實體通過服務訪問點(Service Access Point,SAP)進行交互。服務是通過服務訪問點SAP提供給上層使用的,第n層的SAP就是第n+1層可以訪問第n層服務的地方。每個SAP都有一個能夠標識它的地址。服務訪問點SAP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實際上就是一個邏輯介面(類似於郵政信箱),但和通常所說的兩個設備之間的硬體介面是很不一樣的。
3.服務
服務是指下層為緊向鄰的上層提供的功能調用,也就是垂直的。對等實體在協議的控制下,使得本層能為上一層提供服務,但要實現本層協議還需要使用下一層所提供的服務。
一定要注意,協議和服務在概念上是不一樣的 。首先,本層協議的實現才能保證向上一層提供服務。本層的服務用戶只能看到服務而無法看見下面的協議,即下面的協議對上層的服務用戶是透明的。其次,協議是「水平的」,即協議是控制對等實體之間通信的規則。但服務是「垂直的」,即服務是由下層通過層間介面向上層提供的。另外,並非在一層內完成的全部功能都稱為服務,只有那些能夠被高一層實體「看得見」的功能才稱為服務。
可以這么講。介面是 信息調用的出口 ,服務是 建立在 協議的基礎上
⑸ 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麼區別
1、假如我要走.,他們不同意我辭職怎麼辦?
不用他們同意,你通知用人單位要辭職,就算他們不同意,你也可以在一個月後走人。也就是說你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要辭職就可以了,當然你要盡量把你手裡的工作移交給別人,但是如果單位使壞故意不讓你移交的話那你就不用管了,走人就是了。
2、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呢
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就是僱傭合同
3、那個假如他在合同上寫了在合同期間你要走了.要賠償多少錢的違約金 這個時候還能辭職嗎?
只有為員工提供培訓或約定競業禁止這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這兩種情況的就算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條款,跟你辭職沒有什麼關系,放心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