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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第6

發布時間: 2020-12-02 17:59:54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侵權責任法的第六條主要是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其中第一款規定的是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第二款是關於過錯推定責任的規定。

(1)侵權法第6擴展閱讀:

第六條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的依據。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採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將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准。

它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盡量避免損害後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范圍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它也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過錯行為以侵權責任,教育行為人行為時應當謹慎、小心,盡到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

㈡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五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㈣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被侵權責任法哪一條吸收

被侵權法第抄37條吸收。備註:
侵權法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第六條「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㈤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與第七條有何不同什麼情況用六什麼時候用七

第六條「過錯責任」及「過錯推定責任」,第七條「無過錯責任」。
一般情況下用第六條,法律規定「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下用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⑩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㈥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專妨礙;
(三)消除危屬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㈦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有:
過錯責任原則,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過錯推定原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公平責任制原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無過錯責任原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條。

㈧ 一審法院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內容寫成第十六條做出判決,上訴人怎麼辦

如果與你所說,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要求發還重新審理或二審改判。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反開規定侵權法就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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