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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欠款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2 19:23:09

⑴ 何為仲裁房款提存糾紛可否仲裁

仲裁:來
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自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

可以申訴仲裁。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⑵ 死者親朋好友是否承擔死者生前債務,還有死者作為被擔保人死後利益糾紛的相關法律有何規定

他們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被擔保人死後的利益糾紛可以適用擔保法,合同法,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具體可以聯系律師當面詳談。

⑶ 畢業證引發的糾紛屬於何種性質的法律行為

可行政可民事,看你具體是因為什麼事情所引發的糾紛

⑷ 請以合同糾紛或者醫療糾紛為例,說明在我國,可通過哪些糾紛解決機構,何種糾紛解決方式解決上述糾紛

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機構;自行協商

⑸ 因債務糾紛,債權人從債務人手中搶走第三人的車輛,屬何種違法行為

屬於侵權行為,第三人可以訴訟債權人。

⑹ 我司應採取何種救濟方式,能否再以還款協議糾紛為由另行起訴。

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是法院依職權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有權確定。但是對專於民事權利屬,其權利主體有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的權利。對本案來說,貴司與債務人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即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放棄了判決書中設定的還款期限利益),這並不構成對法院權威的違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從而在貴司和債務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對於這個「新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經過訴訟程序已決、不能「二理」的問題的。

⑺ 我司應採取何種救濟方式,能否再以還款協議糾紛為由另行起訴。

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是法院依職權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有權確定。但是對專於民事權利,屬其權利主體有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的權利。對本案來說,貴司與債務人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即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放棄了判決書中設定的還款期限利益),這並不構成對法院權威的違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從而在貴司和債務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對於這個「新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經過訴訟程序已決、不能「二理」的問題的。

⑻ 何為仲裁哪些情況可以申請仲裁,哪些情況不可以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根據《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⑼ 何為仲裁何為訴訟

仲裁,從字面上看,「仲」就是居於中間,「裁」就是裁定解決,合起來「仲裁」的含義就是居中裁決。這很形象地說明了仲裁的特點。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就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裁決。仲裁並不是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序,仲裁機構也不是國家機關,但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仲裁與訴訟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麼嚴格復雜,而且我國民事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我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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