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公司合同
1. 公司不按勞動合同執行,算違約嗎
這不是違約的問題,這是違法的問題。
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這里不清楚強制晨練時什麼意思,是如果不參加晨練就會被罰款或計曠工嗎?如果是這樣,那也是違法,超過8小時不算加班那肯定是違法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向當地社保局(12333)下屬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
2. 總公司簽訂合同,可以由子公司執行合同嗎
總公司與子公司都是獨立的合同主體,總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由總公司承擔專合同責任。除合屬同另有約定外,總公司所承擔的合同義務,應當由總公司負責履行,,未經子公司同意,合同不得為子公司設定履行義務。至於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2)執行公司合同擴展閱讀:
設立程序: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3. 公司被列為被執行人,如果入職這家公司,就要求與另一家公司簽合同,請問公司這樣做可靠嗎
被列為了執行人的公司你還敢去上班。
欠別人錢的公司,欠你工資不發還不是分分鍾的事。
4. 企業合同怎麼簽訂、執行
企業每一筆業務往來,都需要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最好找專業的財稅法顧問咨詢,非凡遠大公司就有的,而且是中國政法大學涉稅律師團隊,很靠譜哦
5. 知道被執行人掛靠的公司,沒有內部協議書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的掛靠公司就是其在工商局登記的母公司,負有債權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是否有內部協議書,這並不影響法院對財產執行處理。
6. 我是公司的執行經理用公司的公章給自己簽了一份合同合法嗎
樓主提到經理是"給自己簽",這證明合同的當事人之一是經理,不是公司,承擔回合同答權利義務的也是他,不是公司,但是他用公司公章簽合同可能會構成表見代理,後期需要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但是遭受損失可以追究經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