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合同糾紛
您好!不一定是加工款,這需要看具體糾紛內容。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以下是生活中關於承攬合同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
1、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把定作工作轉托給第三人
我國《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承攬人接受了定作人的委託,應當以親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有約定,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沒有按合同製作衣服
雙方簽訂了承攬合同後,作為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62條的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公司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
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設工程,建設工程一般有勘察、設計、施工階段,所以對建設工程要求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Ⅱ 著作權合同糾紛一定是合同糾紛嗎
您好,著作權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歸屬、轉讓、許可使用等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因此,如果是著作權合同糾紛,那麼屬於合同糾紛。
如果關於著作權其他方面,並不只是合同方面的,例如侵權等,則不一定屬於合同糾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Ⅲ 合同糾紛(銷售合同)違約金小於實際損失怎麼辦法院判定僅賠償違約金適當嗎法律專業工作者請進!
你們合同只約定了沒交出貨物的違約金,沒有約定因違約方的違約給對方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所以法院只是按照合同執行的!
Ⅳ 定作合同管轄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稱為承攬合同,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版的管轄范圍,有約權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加工行為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Ⅳ 承攬合同糾紛,定作人未按口頭協議支付報酬,拖欠維修費兩余年,可否算利息
可以。
定作人未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承攬人除可要求對方給付承攬費用外,可要求對方賠償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具體請求1、承攬費;2其他損失:承攬費乘24月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月率)。
Ⅵ 定作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一、定作合同的概念定作合同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按其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
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承攬方虛構或誇大生產加工能力。在定作合同中,承攬方為了承接到更多的工程,很可能虛構生產加工能力,但到期後卻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定作方承受損失。
3.承攬方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由於定作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通常要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材料給承攬方,有時直接支付材料款由承攬方購買材料。這就產生了怎樣使材料或材料款真正落到實處的問題。如果沒有採取得當的措施,一些不法承攬方可能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直接造成定作方的經濟損失。
4、對工作成果驗收標準的約定。在承攬方完成工作任務後,定作方對工作成果要進行驗收,這時,如果驗收標准約定的不明確的話,就很容易產生糾紛。
三、防範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另外定作人應對承攬人是否擁有完成承攬任務的設備條件、技術能力、工藝水平進行了解。
2、盡可能細化合同條款。在合同中,盡可能細化條款,不能籠統,如果承攬方無法按時按質完成任務,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質量驗收標準的約定應該明確。
3、採取一定措施,以防承攬方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為了預防此種情況發生,定作方應要求承攬方在收到材料或材料款的同時,提供相應的擔保。
Ⅶ 定作合同糾紛,管轄權是被告所在地或簽約地嗎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從一般合同的規定。也可以簽訂協議來約定。
被告住所地一般都可以管轄,至於什麼你說的是定做合同還是訂做合同,還是定作合同,還是加工定作合同,還是加工承攬合同。具體情況是哪個呢
Ⅷ 承攬合同定作物風險由誰承擔,發生承攬合同糾紛怎麼辦
要看雙方的協議約定確定責任承擔,發生承攬合同糾紛,可以先行協調,調解不成,向法院起訴
Ⅸ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規定標准時,應如何處理糾紛
定作物是抄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成的,其規格、包裝、技術標准等都應當合乎規定。實踐中,雙方應就定作物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等達成協議。原則上,包裝如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準的,按此標准執行,如無標准,應在運輸安全的原則下協商確定。對技術標准,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明執行標准及代號、編號、名稱,不得簽訂無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承攬人要依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完成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負違約責任。
Ⅹ 因承攬合同引發糾紛 定作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