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掛靠糾紛
不允許掛靠,不能報警,不受法律保護。
Ⅱ 建造師掛靠中介服務和掛靠企業產生糾紛應該怎麼辦
首先 中介和掛靠企業是共同生存的,一般很難說有這兩者產生糾紛,硬是說要產生糾紛的話,內可能就是價格糾紛,中容介的服務費不宜太高,一但產生糾紛,而建造師也已經掛靠進了建築單位,這個時候想要將人才調離建築單位是完全行不通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護什麼的,只能通過雙方口頭協議來和解,99%的中介跟建築單位是不可能起沖突的,他們是互利的存在,就像銀行跟銀行卡的用戶,你覺得會雙方爭吵嗎?
Ⅲ 建造師掛靠被抓著 會判什麼刑
會;
2017注冊建造師掛靠價格行情
一級建造師:
1.建築工程2.5-3.5萬/年,2016年下跌幅度較大,版2017年暫無上權漲趨勢。
2.市政公用5-6萬/年,2016年略有下跌,2017年暫無上漲趨勢。
3.機電工程3-4萬/年,2016年略有下跌,2017年暫無上漲趨勢。
4.公路工程3.5-4.5萬/年,2016年略有下跌,2017年暫無上漲趨勢。
5.水利水電工程5-6萬/年,2016年波動較大,2017年暫無上漲趨勢。
6.通信與廣電4.5-6萬/年,2016年上半年價格有所上漲,後半年回落。2017年暫無上漲趨勢。
7.礦業工程5-6萬/年,此證較少,市場需求量也較少,價格比較穩定。
8.鐵路工程4-5萬/年,此證較少,市場需求了不高,價格相對穩定。
9.港口與航道4-5萬/年,奇缺,單位沒有議價主導權。
10.民航機場10-12萬/年,此證較少,市場需求量也較少。
Ⅳ 一級建造師掛靠協議糾紛問題!
本身掛靠就不在法律的管轄范圍內,既不受法律的管轄也不享有法律的保護。
你與需要證書的單位簽的合同時為了確保--能注冊則付款,未能注冊則退款--的問題。
其實,兩者都是憑著誠信的態度合作,既然是合作(就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社保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就無法使自己意願的合作)
社保問題,如果你不能把原來單位的社保轉到要合作的單位,是無法給你繼續叫社保的。關於這個社保問題是應該在簽訂合同之前都應談妥的,簽訂合同再談,是不是很不妥呢?!!
Ⅳ 關於北京建造師掛靠糾紛的問題
這位兄弟或其很大嘛,先消消氣。
1。其實目前的處罰力度很小,一般先是警告。或者注銷回(但答是沒有作廢,還可以注冊)。
2。建設局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或者建築管理處。
3。會兩敗俱傷,但對於你來說,是皮外傷,對於公司來說,是大傷。你可以放狠話給他們。告訴他們大不了魚死網破。如果他們沒有後台,處罰力度還是蠻大的。夠他們另外請很多建造師了。他們不劃算。
Ⅵ 建造師掛靠是怎麼一回事啊
建築設計師掛靠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內義對外承接容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至於多少錢的話,我所了解的大概就是分為兩種:
二級建築師,掛靠我見過的是2萬到6萬不等,看當時那家設計單位是不是急需而定;
建築發展趨勢怎麼樣?是夕陽產業嗎?
一級建築師,掛靠我見過的是12萬一年,我聽說有更好的,可惜我只認識一個一級的。
Ⅶ 同時有一二級建造師掛靠沖突嗎
同時又一級,二級建造師不能同時進行掛靠,只能掛靠一級的。
Ⅷ 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二級建造師掛靠)
1,協商解決,首先是二級建造師需和企業協商,其次還是協商,希望企業協助內辦理轉注冊掛靠手續。假如容可以協商解決最好。
2,千萬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掛靠本來就是違法的,本身和企業簽訂的二級建造師掛靠協議就是君子協議,走法律途徑顯然不妥。
3,投訴舉報,協商不成的,再向企業所在的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二級建造師到市級主管部門當面投訴並遞交書面文件為佳;若市級主管部門不能解決,再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投訴(專門有網上投訴),申請強制變更注冊或注銷注冊掛靠。假如主管部門的意見是辦理二級建造師注銷手續,那就等注銷後再申請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
Ⅸ 造價工程師和二級建造師有沒有掛靠沖突
不同專業的證書是允許同時掛靠的,造價工程師和二級建造師二個證書工作內容不同,可以同時掛靠,這二個證書之間沒有沖突,而且有些工作內容是相通相近的。其實可以選擇掛在同一個公司,掛靠價格還能高一些。
Ⅹ 建造師自己向建委舉報自己掛靠的後果是什麼
建造師掛靠資格證會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內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容,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從嚴查處,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10)建造師掛靠糾紛擴展閱讀: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
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