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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02 20:47:04

Ⅰ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以後如何能把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內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容。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可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一般適用於普通程序審理,所以審結期為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有特殊情況審結不了的,院長批准可以延期。這特殊情況就比較復雜了,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分析。例如被告提出反訴,原告訴訟請求變更,雙方調解多次,但都調解失敗等。

Ⅱ 起訴租賃合同糾紛案,提出雙方解除合同,起訴費該怎樣收取

訴訟費是法院根據具體標的金額按百分比收取的。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參考如下法條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給您造成損失的30%。
法律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Ⅲ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原告起訴需要提交哪

雙方簽字的租賃合同及房產證復印件,以及你認為被告違反了租賃合同哪項條款的證據。起訴原因不明,所以僅供參考,詳情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Ⅳ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要准備哪些材料和證據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3、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起訴時應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詢材料。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
2、房屋租賃合同。
3、如轉租要提交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時房屋的狀況等證據。
2、證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的票據等。
3、承租人對房內設施進行添附的證據。
4、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數額的,應提供計算的依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Ⅳ 房租租賃合同糾紛,該起訴誰

首先你自己閱讀自己的住房合同如果合同里你認為自己沒有錯的並且有相應的證據那麼你就可以起訴對方

Ⅵ 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Ⅶ 租賃合同糾紛我要起訴房東,下面這種情況我勝訴的概率大嗎

沒有任何勝算;政府措施對民間行為均為不可抗力,把配合政府辦事當成愛國行為;

Ⅷ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之後產生的租金法院怎麼裁判

2005年4月19日,被告與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了團購《協議書》,約定由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對被告擬開發的遼大輕校小區住宅(即現在的水木清華住宅)進行團體預購。原告在看到此《協議書》之後,參加了團購,原告於2005年4月21日一次性向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交納了約定房屋面積為140平方米的全額房款420000元,此購房款於2005年4月30日即由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轉入被告帳戶,被告給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原告於交款當日與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了《商品房預購協議》,本來被告亦應在這份《商品房預購協議》上簽字蓋章,但被告當時以收到原告購房款後再為其蓋章為由,後來雖經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按承諾在這份協議上簽字蓋章。在這兩份協議書中均約定了被告在2006年10月30日前履行交房義務,被告逾期交房按原告已交房款的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當過了約定交房期限2個多月後,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交房的情況下,被告於2006年12月29與原告補充簽訂了一份《水木清華團購房屋確認協議書》,並再次保證2007年10月15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使用。2007年9月,原告參加了被告和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共同組織的搖號選房程序,最終確定原告購買的房屋為「水木清華」x號樓x-xx-x號,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水木清華團購客戶選房確認單》,該房屋建築面積122.7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3380元。但是直至今日,被告仍沒有向原告交付房屋。1、僅從被告與原告訂立的《水木清華團購房屋確認協議書》、《水木清華團購客戶選房確認單》兩份書面協議以及收款收據中,即包括當事人名稱(姓名)、房屋位置、樓層、單價、預購面積、實際面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日期、違約責任等,基本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被告已經按照約定一次性收受了原告的全部購房款。因此,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應立即將該房屋交付原告。2、原告按約定每平方米3000元的價格全額支付了建築面積為140平方米42萬元的購房款,而被告確定給原告的水木清華x號樓x-xx-x號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為122.78平方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被告應返還原告房屋實際面積小於約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即4.2平方米的房價款3000×4.2=12600元,並支付3年的利息12600×5.8%×3=2192.4元,誤差比在3%以外的部分即13.02平方米的房價款由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即3000×13.02×2=78120元。此外原告同意按照被告於2007年9月19日在分房方案中制定的水木清華X號樓X-XX-X號房屋每平方米3380元的單價,給予被告(3380-3000)×122.78=46656.4元的房屋差價補償。故被告應返還原告購房款合計12600+2192.4+78120-46656.4=46256元。3、被告與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的團購《協議書》,以及原告與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的《商品房預購協議》,雖然被告未在《商品房預購協議》上簽字蓋章,但是這兩份協議對原告當初作出購房決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和主導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這兩份協議比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等要約邀請更具影響力、作用更大,亦應視為被告與原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根據團購《協議書》第五條第3款和第九條的規定,被告應按照原告已交房款420000元的每日萬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10月30日起截止到實際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4、根據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如果沒有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就不可能提起訴訟並為此支出訴訟費,故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尋求司法救助而支出的訴訟費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原告懇請人民法院能夠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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