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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違約

發布時間: 2020-12-02 23:28:52

1. 離婚協議書里寫的違約金有法律效力嗎

雖然夫妻關系較《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專的性質在法屬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確。
因此,受《合同法》調整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若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於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至於違約金金額的問題,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

2. 違約離婚協議怎麼算違約金

未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離婚協議違約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是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反悔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 離婚協議違約條款具體違約金額應該是多少

1、離婚協議中違約責任的合同法適用r婚姻關系雖與合同法調整的一般民事法律關系有一版定區權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種,經雙方合意產生,應受合同法調整。
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已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因此,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應適用於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違約金的數額問題r違約金金額的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按照合同法規定,如當事人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法院在處理民事合同糾紛案件中,通常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4. 有關離婚協議書的違約金應該是多少

1、離婚協議中違約責任的合同法適用
婚姻關系雖與合同法調整的一般民事法律關內系有一定區別,容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種,經雙方合意產生,應受合同法調整。另,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已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因此,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應適用於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違約金的數額問題
違約金金額的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
按照合同法規定,如當事人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法院在處理民事合同糾紛案件中,通常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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