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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實務

發布時間: 2020-12-03 00:07:44

A. 求推薦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相關的書籍

《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研究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編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審理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的經驗與做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市高、中兩級法院負責審理專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東城區、西城區、豐台區、海淀區、朝陽區法院也有權審理爭議標的在250萬元以下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部分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相應的二審案件。
近年來,我市法院專利、商標確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平穩,其中專利侵權糾紛涉及醫葯、化工、電學等諸多領域,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日趨復雜多樣,對國家經濟社會生活影響顯著;當事人多來自外地,遍布全國各地;涉外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佔有一定比例,且多為重大敏感案件;確權與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相互影響,部分確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外地法院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影響較大。
為了保證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我市法院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工作機制,選拔高素質的法官從事專利、商標案件的審判工作並設立固定的合議庭,使這些法官在一定時間內相對集中審理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以利於審判經驗的積累和總結;其次,通過業務培訓、參加研討活動、與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國外考察學習等途徑不斷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再次,加大高級法院的調研督導力度,注重對普遍性問題、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以確保執法統一。
樓主 我是法學的實習生,今年剛實習,也喜歡看這些實務的書
這本書工作用得上,文字表述清晰

B. 處理勞動糾紛實務,律師有哪些比較好的學習網站

最好的學習是法條,全面

C. 民事訴訟實務的一個問題: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後由某一方所在地法律部門解決,屬於約定管轄嗎有效嗎

對於合同的約定管轄合同法有明確規定,雙方只能約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簽訂地中的一個,但是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D. 責任糾紛實務:監事(會)可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公司董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如果董事、高管有危害公司的行專為,監事(會屬)可以以公司的名義起訴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力。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 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推薦哪些實務書籍

可以看看最高院對於民事案件審理的案例指導,借款合同糾紛處理實務等類型的書籍

F. 解除委託合同糾紛法律訴訟實務問題如何處理

.《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抄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合同法》第410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託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所以你可以隨時接觸,但是請綜合考慮接觸後自身利益。

G. 在實際貿易實務中,如何避免由貨物數量和重量引起的糾紛

可以修改提單~主要怕目的港通關有問題~

H.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實務法律上有沒有規定,鹽鹼地三年不種,土地使用權就不屬於本人

有。
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發包方有下列權利:......;(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土地;"的規定,這是發包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責職。
二、你三年不種,土地放荒,促使土地進一步荒漠化,是對土地的損害,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發包方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權。
三、如果你對發包方的處理不服,可以通過三個途經處理:
(1)、可以相互協商解決;
(2)、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3)、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清仲裁;
(4)、對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調解、協商或者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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