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財產協議書
『壹』 如果兩夫妻不離婚,有一方自願放棄共有財產,兩方寫一份協議書,請問那協議書有用嗎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來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源,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夫妻關系的終止,不因夫妻雙方分居或一方失蹤、下落不明而自動解除,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失蹤宣告而終止婚姻關系,不論是否撤銷失蹤宣告,他們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雙方均不得再婚,否則構成重婚;如果宣告失蹤後經過一定時間又被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於宣告死亡之日起終止。按照法律規定,失蹤人的配偶,如果要解除與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公告,限失蹤人三個月之內應訴。若失蹤人三個月內不應訴的,法院可作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作為送達生效期間,三個月後經過十五天的上訴期,失蹤人未提出上訴的,離婚判決生效,婚姻關系終止。
『貳』 夫妻一方自願放棄房產,協議怎樣寫才有法律效
夫妻一方自願放棄房產,協議參考:
_ 協 議 書
主體: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版 身份證號
內容:二人共同購權買位於 ..房產,原......,現二人對此房產協議如下:
1、房產登記在 一人名下, 放棄此房購買權;
2、二人協議補償問題或自己約定
3、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叄』 分家協議書上面寫著自願放棄其他財產的分配以後還有沒有繼承財產分陪
既然已經在分家協議書上寫著自願放棄其他財產的分配,那麼以後你就沒有其他財產的繼承權啦。這是你主動簽字認可的,算是協議已經簽完啦。人言而無信則不立,所以既然你放棄了就不要再爭取了,心態放平和一些!
『肆』 房產放棄協議書怎麼寫
內容:
協議書主體:甲方:身份證號;乙方:身份證號 。
協議內容:二人共同購買位於 ..房產,原......,現二人對此房產協議如下:
a.房產登記在 一人名下, 放棄此房購買權;
b.二人協議補償問題或自己約定
c.簽字生效。
『伍』 自願放棄房產協議書怎麼寫
協議書主體: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內容:二人共同購買位於..房產,原......,現二人對專此房屬產協議如下:
1、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放棄此房購買權;
2、二人協議補償問題或自己約定
3、簽字生效。甲方:乙方:
1.房貸要求沒有什麼道理,多一個還款人,銀行不損失什麼,建議咨詢該貸款行;2.如放棄,放棄的是房屋購買權利。協議書主體:甲方身份證號乙方身份證號內容:二人共同購買位於..房產,原......,現二人對此房產協議如下:
1、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放棄此房購買權;
2、二人協議補償問題或自己約定
3、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陸』 在什麼情況下已經自願簽訂放棄繼承權協議書了(協議書未公證),可以反悔的
簽訂協議書時,對方隱瞞真實情況(如被繼承人的真實遺產的),可以認為是無效的,受脅迫非自願情況下簽訂的放棄繼承協議無效。協議書未經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可以攜帶協議書和身份證到房產中心要求過戶。
根據我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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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為了能順利繼承房子,林先生請哥哥姐姐在2014年6月初,到南京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的手續。因為老人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兄妹4人有同等的繼承權,林先生要想一個人繼承房子,必須其他三兄妹放棄繼承。
到了公證處,公證員特意提醒林先生的哥哥、姐姐,一旦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以後就不能輕易反悔,如果發生反悔,繼承人之間對此又不能達成一致的,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按訴訟案件處理,由法院來審查是否認可當事人的反悔。
林先生的哥哥、姐姐都明確表示不會反悔。於是,林先生四人和和氣氣地辦理了相應的手續,哥哥和姐姐也都簽署了《放棄繼承聲明書》。
按說到此事情結束,結果上午剛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林先生一人繼承房產的公證書還沒有辦,林先生的姐姐就打電話找到公證員,說自己的《放棄繼承聲明書》有點問題,明天來處理一下。
公證員同意了林女士的要求。第二天,林女士來到公證處,當公證員拿出《放棄繼承聲明書》讓林女士進行修改時,林女士一把搶過公證書,一溜煙就跑掉了。公證員趕緊通知林家兄弟請他們幫忙聯系林女士。
林先生後來到公證處向公證員道歉,稱姐姐當初同意放棄繼承權,是要自己拿出20萬現金補償。
林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拿不出20萬,開始時哄著姐姐說肯定會補償她,讓姐姐來放棄繼承,但是《放棄繼承聲明書》簽署後,林先生表示自己拿不出那麼多錢,只能給姐姐幾萬元表示一下,這下姐弟倆才產生重大分歧,導致姐姐來搶奪《放棄繼承聲明書》。
公證員得知這個情況後,多次打電話給林女士,在公證機構受理公證之後、出具公證書之前,如果有繼承人表示反悔,公證機構會暫停審查該公證,在繼承人之間沒有達成新的一致之前不會出具公證書的,但搶奪公證卷宗材料且不予歸還的行為,是不理智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