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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辭職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3 01:13:34

① 單位離職糾紛

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第三方居中調解,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
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 關於離職後與原單位的糾紛

帶走單位資料是違法的,剋扣工資也是違法,以違法對違法,如果走法律途徑,會各自承擔違法後果。
目前這種情況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勞動仲裁也是可以。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系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准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審核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於不告不理的程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核該問題。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審核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某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布局上的不合理。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被直接規定在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章節中,仲裁委員會便很容易將仲裁時效作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個條件。

③ 勞動合同糾紛,關於提前離職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你沒有過試用期,可以提前三日辭職;如果已經轉正回,則可以提前答三十日辭職。你不用承擔其它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④ 辭職糾紛,如何去法院告公司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你現在要做的是: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直接申訴到法院是不行的,只有仲裁裁定後,不服裁定才可以申訴到法院。6、勞動爭議仲裁只需遞交一份仲裁申請書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即可。

⑤ 辭職糾紛

你不應該一走了之,直接投訴公司不給你合約,要雙倍賠償。
現在對方有你擅自曠工離職的把柄,不那麼好弄

⑥ 勞動糾紛,我要辭職,但是制度上的交接時間是15天,我提前交接完了,想要辦理辭職手續,結果單位不同意

  1. 正式員工交接期最長為一個月。2.勞動合同只能與原單位專解除;3.新單位在員工與屬原單位沒有結束勞動關系前不得錄用,更不可能幫你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應給員工一份,如你說的所言,你們原單位是違法行為。

  2. 可以直接離職,以無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⑦ 公司與員工協議提前3個月申請才能離職,是否與勞動法有沖突,要給你出法律依據

我來給你解抄釋下
新勞動法規定的是,乙方,就是員工,有辭職權,在試用期間必須提前3天通知甲方,試用期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可以自動解除合同。
但是還有一點要注意,勞動法同時也規定了,如果你造成了公司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提出後的30天,仍應該履行工作職責。

就你的情況來看,你們公司的合同是不符合新勞動法的,但是既然你都簽了,應該也是有效的,除非走法律程序,勞動爭議和仲裁更復雜,這就比較麻煩了~

⑧ 關於辭職糾紛

按相關法律規抄定,對於辭職糾紛,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勞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⑨ 關於離職糾紛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扣留離職員工的檔案和保險關系。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版理工作規定》中權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來扣留已離職員工的檔案。

⑩ 由於和原公司一些制度的問題和一切糾紛讓我無法正常辭職,現在我屬於沒辦離職就離開公司了。

同意一樓的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提前專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屬,你同原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不影響你到新的公司上班。
另外,2011年社會保險法公布,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離職的,用人單位必須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一旦辭職,用人單位堅持錯誤的做法,你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仲裁。這樣的事情勞動監察部門會依法處理。
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權益,要理直氣壯!
當然,你還要看是否同公司簽訂過競業禁止協議,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來看,只有這個協議會影響到勞動者離職的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競業禁止協議規定的是對保有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可離職,或離職不得到同業工作,否則面臨違約金的處罰;另外,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為你支付了培訓費,考試費等費用,也會以違約金的方式向你追討。其它方式的違約金均不合法,即便簽署協議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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